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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六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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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一、教学目的

通过职业生活和家庭婚姻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以及恋爱观与婚姻观。

二、教学重点

1.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 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3.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教学难点

1.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2. 爱情与人生

四、教学内容

事业和爱情是人生的两大车轮。我们也常常祝福朋友事业有成、爱情甜蜜。而在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我们都要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和职业道德的概念

所谓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的总和。

职业道德既体现了社会的要求、表现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是职业从业人员表现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品质状况。

职业道德是随着职业的发展、分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多,相应的职业道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则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职业道德也不是孤立、封闭地存在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都会在职业道德中体现出来,阶级性、民族性等因素也会在它们身上打上深深的印记。

2. 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的异同

相同点:鲜明的职业性;明确的规范性;调节的有限性。

不同点:第一,内涵不同。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的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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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第二,职业道德的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是具有时代性的,也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既有时代所赋予的职业道德的崭新内涵,也继承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保持下来的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对待自己职业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内在化的道德需要。它体现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和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行为表现。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是对每个职业领域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和各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这是职业和职业活动本质的体现。

办事公道。职业意味着义务,也意味着一定的权力。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做到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也就是合理地利用自己的职业权力。这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重要体现。对于从业者来说,办事公道,就是不仅要以公道之心待人,而且也应以公道之心待己。以公道之心待人就能待人平等,做事公平,形成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以公道之心待己则能不放私心,不挟私欲,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核心在职业领域的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而职业活动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最重要的领域,它使得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使得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要求表现出强大的现实力量。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这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每个公民无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样,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使自己所付出的劳动能够对于国家、民族甚至整个人类产生积极的意义。这是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价值指向。奉献社会是崇高的,但崇高总是起于平凡。千里之途,起于跬步;万里江河,源于细流。每一个从业者并不是与奉献社会的崇高要求相隔绝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守远大的职业理想,不断进取,勇于做出自我牺牲,我们每个人都会在平凡的人生历程中走向崇高。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在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说明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落实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体现出了层次性、递进性和整体性,这也为职业道德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讨论:1.诚实守信在职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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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实吃亏还是不吃亏。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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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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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大学生的择业和创业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是同学们理性择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其二,就业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其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当前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的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践证明,国家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近年来社会就业率和再就业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就业问题上要看到问题的紧迫性,但也无须持悲观态度。

讨论: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对的问题。“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创”意味开辟、创新、拓展。

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所谓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择业与创业是紧密相关的,择业与创业都是建立在个人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上,从本质上都体现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而且,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与创业并不是两个孤立的环节,择业是创业的基础,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择业也就没有创业的可能。而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是择业的价值体现,没有创业,择业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创业也可以成为选择新的职业的前提和条件。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如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在拓展职业的意义空间,更是在提升人的生存意义。实际上,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并不是空洞抽象的话语,它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这就是,我们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一只谋生的“饭碗”,职业应当是我们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内涵着我们的理想和信念。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择业的标准是什么,择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人们在择业时应首先明确的。据调查,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择业问题上注重选择“收入高”、“工作条件舒适而稳定”、“名声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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