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控制
督促承包单位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经常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对违反安全规程和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以图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根据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特列出以下重要监理工作制度 一、工程资料提交制度
1、业主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立即向监理单位提交正规的有关监理工程项目的全套设计文件、图纸。
2、业主应在开工前15天提交有关监理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的正本和其它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后,要求业主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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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差错和遗漏。 三、设计技术交底制度
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图纸全面技术交底工作,就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作出书面设计交底纪要,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 四、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站统一印制的《单位工程开工报批表》,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签字后报监理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开工。
2、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站统一印制的《分项工程开工报批表》,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签字批准后即可开工。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检制度
凡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在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审阅其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构件进行有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抽样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与构件。 六、设计变更制度
无论是哪方提出设计变更,均得经设计、监理、业主三方会同勘察同意后,由业主批准方可变更设计,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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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具体执行,变更完成后,应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交监理站审核认可无误后,方可签发《设计变更指令》交施工单位实施。 七、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设计与施工规范、规程要求进行自检和自评,合格后再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根据隐蔽部位重要程度,会同业主代表、设计代表、质监部门代表一起检查签认或单独检查签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检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拥有监督检查权,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任何指令,施工单位均得无条件执行。 九、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超出《检验标准》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站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和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站同意的,对事故部分以及事故影响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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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计价,待合格后补办验收计价。
4、对质量事故处理必须按本细则前述的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十、第一次工地会议制度
1、第一次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进入驻地后主持召开的有关各方相互协作的重要会议,必须在开工前召开。
2、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施工人员,任何人不得缺席。
3、会议应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应在开会前7天就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有关各方,使得各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4、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后,如有关各方就某些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暂时休会,会后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督促各方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各方复会。
5、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未取得圆满结果前,不批准有关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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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它有关监理工作
合同管理
一、合同档案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和合同文件,包括有关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会议纪要等做好系统分类,认真管理,项目竣工后加以系统整理,建档保管。
二、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一)工程质量方面合同管理
1、按照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文件约定条件,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的资质。
2、按施工合同和合同文件的约定,核查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
3、按合同约定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半成品的质量。 4、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标准”检查、督促、验收工程质量。
5、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分包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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