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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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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期间考生违规情节及处理结果; (六)考籍变更情况;

(七)各种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 (八)涉及到考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考籍变更及相关成绩处理

(一)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学校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表”(以下简称考籍变更表),将“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以下简称考籍卡)和考籍变更表交给考生提交给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转出县(市、区)审核完毕后由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考籍变更表、考籍卡,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提交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转入县(市、区)审核完毕,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3.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提交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作相应变更处理,并由考生将考籍卡交给转入学校并入考籍档案册;

4.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

5.本县(市、区)内转考的考生,参照本条办理考籍变更。

(二)省内各设区市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考生执考籍变更表、考籍卡逐级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提交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

2.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表、考籍卡,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逐级提交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按照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的待办事项作相应变更处理。考生的考籍卡交给转入学校并入考籍档案册;

3.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区市提交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处理。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需由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出具成绩证明。报考前考生执成绩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到省中考中心办理成绩认证手续,由省为其建立考籍。考生所在学校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部门办理转入手续,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

(四)凡转出省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连同考籍卡交由考生逐级提交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提交到省;

3.考生执考籍变更表和考籍卡到省中考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4.省中考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5.其他考生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五)留级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考籍号不变,已取得的成绩有效。考生所在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连同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留级处理的相关审批材料,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变更考生年级信息,提交到省作相应处理。

(六)考生休学时不办理考籍变更,复学时,如复入原就读年级,不办理考籍变更。如复入相邻低一年级,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办理变更时,需携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休学、复学处理的相关材料。考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七)凡辍学、退学以及其它原因不再继续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学校应填写考籍变更表,逐级提交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注销其考籍。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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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中考中心每周三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报名后需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考籍卡、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中考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省、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更改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同时在考籍卡中登记变更事项。

第四十八条 凡在学业水平考试中有违规情节的考生,将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记入考生考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中在校生修业期满,所有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第者,考生本人申请,设区市汇总上报,由省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单。省统一发放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8月。

第五十条 考生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不再办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更正和变更,不再办理考籍变更手续,不允许再次报考我省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单遗失不补。如需成绩证明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科目笔试单元

1.凭“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允许入场考试; 2.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必须按“考试通知单”中规定的考场及座位号参加考试,错入考场或坐错座位一律按违规处理; 4.开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它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mm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

7.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8.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英语听力测试期间,严禁考生做其它部分试题,否则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9.答题时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它颜色字迹的笔;

10.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英语听力测试期间,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问题;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已的答卷待收,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员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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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并将违规情节及处罚结果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

(二)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

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存储设备(如软盘、电子记事本、优盘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3.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到考场外排队等候检录。开考前10分钟,考生停止入场。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4.考生入场后,应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考试,将“准考证”放在桌上显著位置。考生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进行登录、答题,不得擅自操作。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5.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后,考生方可作答; 6.考生只能在以自己准考证号命名的文件夹内答题;

7.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等异常情况,考生举手示意后由监考人员处理;

8.考试期间,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爱护考场设备。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操作,待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三)考查科目单元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 1.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外指定位置,排队等候入场考试,禁止携带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文字材料等入场;

3.考生要按抽签结果对号上台,将“准考证”放在实验台的左上角,以备核对,在“成绩评定表”和“实验报告单”上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有关内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本次考查成绩无效;

4.主监考员宣布“考查开始”后方可开始操作。在实验过程中,按规定要求及程序使用各种仪器药品,确保实验安全。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监考人员,不准擅自处理;

5.主监考员宣布“考查结束”后立即停止操作,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按原样整理好实验器具(含提前退场考生)后,依次出场;

6.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有疑问时,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不准出现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等行为,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 考查科目单元体育与健康科目

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 2.必须携带“准考证”,随时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4.考生不准穿钉鞋参加体育考试,考生要注意安全,如在考试中途受伤,不能继续参加其它项目的考试,下一次考试时必须参加全部项目的考试,已考过的成绩无效。

第五十三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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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息技术科目考试考生一次报名参加两场以上(含两场)考试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本考试单元各科成绩: 1.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本考试单元的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不是在校生的,由教育考试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考生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考生转考成绩证明中打印考生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考点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本考点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负责组织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六)负责本考点考生违规情节的核实及其它偶发事件的处理。

(七)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题卡密封、回收和运送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八)考试结束,考点主考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务工作人员:

1.负责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考场的安排及考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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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考试实施流程; 3.掌握考试时间(信号); 4.调配监考人员;

5.领取、送交备用试卷(卡); 6.检查和验收试卷;

7.解决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答题卡、备用试卷(卡)的取送和考试期间的保管。 (三)后勤保卫工作人员: 1.提供考试所用物品; 2.搞好考点环境卫生;

3.设立饮水处,保障考试期间供水;

4.设立医务室,在考试期间,值班医生不得少于1人; 5.保障考试期间的通讯畅通,电力和车辆供应;

6.安置好监考人员,协助处理安全检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7.负责考点安全保卫,维护考试正常秩序;

8.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协助考点主考按规定路线疏散考生到应急场地。 (四)巡考人员: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系,协助监考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认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各项考试规程,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三)严格按照考试程序、时间要求上岗,标志佩戴规整,仪态端庄、服装整洁、精神饱满。在考场内要使用规范语言,语音清晰、宏亮,行为规范,不得无故干扰考生答题。

(四)认真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督促考生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对违规考生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流动监考人员以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监守自盗,不准无视或怂恿考生作弊,不准包庇违规考生。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应予以当众解答。 (十)考试期间,应佩戴手表,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考前、考后认真检查、清理考场,考后封闭考场。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不能按时组织考生入场、退场的;

2.不按规定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的;

3.监考过程中吸烟、聊天、看书报、抄题、念题、作题、瞌睡等的; 4.考试期间串岗或随意离开考场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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