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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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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处:秦朝,作者:魏国李悝

2)译文:加重奸恶之人的罪罚,以防止国内的犯罪 ,这就是用来治国的手段。

28.法着,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难三》 1)出处:秦朝,作者:魏国李悝

2)译文:法律,是编写著作的图文,由官府设定后将它向百姓公布。

29.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问辩》 2)译文:

君主的命令是最贵重的,法律是最适合治理国家的。命令没有比君主的更尊贵的,没有比法律更护士和治理国家的。所以,臣民不符合法律命令的,必须禁止

3)评价::

法令必须具有绝对权威, 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认为要明法,就要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不许再有其他标准。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

30.夫严家无悍者,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显学》 2)前一句译文:

父母之爱需理智而有分寸,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在政治实践中,“德厚”其实是不如“威势”的。 3)评析:

这种实力至上、强权至上、刑罚至上的观念,与秦峻刑重诛、强国胜兵的经验是相一致的。 体现了韩非子的人性观:认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因此治国离不开刑、赏。

后一句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指出治国应该依靠法律,而不应仅凭统治者个人的德操和权威行事。君主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31.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并以养父子名义生活在一起。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把尸体抛弃在市集。

3)评价: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P36

32.甲小未盈天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身高未及六尺,自己有放牧一匹马,现在马的被解开绳索,且吃了别人一石的庄稼,问应不应论罪处罚?不应该处罚,也不用赔偿庄稼

3)评析:这是出自《睡梦地秦墓竹简》的语句,反映的是秦代法律制度中的定罪量刑原则,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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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文: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

城旦

34.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35.甲盗钱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P72

2)译文: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36.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37.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明了秦代已经有了教唆犯和实行犯同罪处罚的规定 2)译文:甲教唆乙去盗窃,某天,乙前去行盗,未能成功被人抓住,两人得到的处罚都是赎刑

38.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某派遣乙抢劫并杀人,乙被分到了十钱,问题是乙身高未足六尺,甲应该被判什么罪? 当凌迟处死。

39.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辞,以所辟论当也。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控告伍人中的乙杀人,随即捉拿乙进行审讯,结果乙没有杀人,甲的控告不符合事实,应当以告不审罪论处.并且因为他的诬告,以诬告反坐对他进行处罚.

40.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代P78

2)译文:对于诬告的人,不受理他诬告的案件,并以他所诬告的罪名来给他定罪。

4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唐朝

2)译文:所有共同犯罪的人,以其中谋划的人(主谋)为主犯,听从跟随的人减轻一等刑罚。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处罚尊长者。如果有盗窃或斗殴杀伤之类,则照一般共犯的原则处理。如外人和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虽由于外人的造意,仍以监守之官吏为首犯,外人则以一般从犯论处。 3)评析:

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查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同时该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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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注意的要求,渗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唐律疏议》能够按照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刑罚,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巧;也表明唐朝立法者已经知道刑罚着重要打击地对象。

42.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 1)出自《名律例》

2)译文1: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P163)

译文2:各判处刑罚时遇到的行为法律上未做明文规定的,其中应减轻处罚的犯罪,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从轻处断;其中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以比照从重处断。

4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 1)出自《名律例》(P163)

2)译文:对于外国人,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唐律处

理。

44.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杂律》(P167)

2)译文:违反国家制造货币的法令,私制货币者,流三千里;造钱模具已经具备,即便没有制作货

币,也要判处徒刑二年;如果有私造货币的犯意,尽管模具没有完备并不能制造者,也要给予杖

一百的处罚。

45.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疏议》 2)译文:在五刑之中,触犯十恶的罪行是最为严重的,。。。。。。。(不会),必须毁掉(该犯)的声誉不让他戴头冠,所以把它们放在篇首,用来表示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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