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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版权侵权的判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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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一部新作在数字化时代似乎并非难事。这似乎顺应了注重时效的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成为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但与此同时,笔者不得不感叹高品质、高水平且完全融入作者创造性思想,并体现其人格魅力书籍的严重缺失,真变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了。笔者也不得不担心如此下去,可用来被抄的真正意义上的作品的萎缩甚至消失。到那时,在人类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生活该是多么的空虚!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市场化、信息化发展,人们对“实用型”读书和创作方式的追求,以及个性创作向投资创作的改变都是产生如此担忧的原因。

随着数字取样技术的发展,有人甚至提出了判断侵权与否的“实质性相似”的传统原则是否仍有用武之地的问题。美国白皮书甚至认为,“侵权认定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将有可能降低甚至取消,因为使用者有先进和便利的技术条件来对版权作品进行随心所欲的修改、加工,以至于与原作品实质上不相似 4、字数、篇幅判定法

在运用“三段论”进行第三步“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如侵权者企图通过上述文字上挪用的方式达到侵权目的,那么,逐字逐句地复制或抄袭多少才构成侵权呢? 有人建议以侵权字数或篇幅占被侵权作品一定的百分比作为判定侵权与否的标准和界限。但笔者认为,统一规定或一概而论将有失偏颇,应该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功能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等多种因素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日本学者中山信弘先生在其著述中也发表了这样的观点,即著作权与专利权相比,没有权利需求制度,权利范围并不明确,不存在复制了多少页书或利用了作品多少小节就构成侵权这样明确的判断标准。利用的数量不大但利用了作品的实质部分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何为实质部分除个案判断外,没有更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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