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潜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确定方式; 6、后续清收处臵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收到分行上报的方案后,总行资产保全部牵头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审议。经办分行应就方案内容向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委员质询。总行不良资产处臵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总行资产保全部拟文批复分行。
第五章 交易操作
第十九条 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汇报。
第二十条 分行应及时与相关各方签署有关合同。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三《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具体包括:
(一)作为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合同;
(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及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信托合同;
(三)作为信托计划和/或资管计划的托管人,与信托公司和/或资管公司签署的托(保)管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分行应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与总行批复的要求一致,并在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规定提请法律部门进行审核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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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在确认转让款项到帐后,通过ACAS系统对公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将收益权对应的对公不良贷款逐笔结算。具体附件二《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执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的,所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作为单笔不良贷款分别纳入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其中对公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X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通报(2015年4月)》执行;个贷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另行下发的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各环节的会计核算按照附件一《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转让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我行在债权收益权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债权关系中的非财产收益性权利和义务仍由我行行使和履行。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催收本息,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催讨债权本息和其他相关债权;
(二)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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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债务人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四)协助受让方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债权追偿、资产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债务人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等;
(五)管理贷款档案;
(六)管理债权收益权项下信贷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 (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或贷款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相关统计报表中,在贷款科目应剔除收益权已转让的不良信贷资产,但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纳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对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对已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处臵,应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并继续纳入对分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托计划到期或终止后,如剩余收益权回转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剩余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重新作为自营不良贷款管理,并正常进行处臵、核销、问责;
(二)或者届时总行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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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分行有以下行为的,严格按照《XXXX银行全员问责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一)违反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照本办法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办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四)擅自对其他投资人的本金或收益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涉及的其他问题由总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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