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马布利
19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194.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195.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196.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197.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198.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199.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
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200.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孟德斯鸠
201.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
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贝卡利亚
202.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
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203.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v.Litzt)
204.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
国大法官柯克爵士
205.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206. 场所支配行为
207. 有社会,斯有法律。
208. 举轻明重
209. 徒法无以自行
210.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211.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212. 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
213.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
214. 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成为所有债权人之债权的共同担保。
215.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216.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217. 列举即限制。
218. 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
219. 动产不许追及。
220. 有疑问时,以肯定人民自由之方式为之。
221. 一物不归二主。
222.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23.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24. 法律不关心琐事
225. 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
226.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27. 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potest)。
228.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229. 时间在前者,权利较强。
230. 无代表则无税。
231. 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232.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33.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234.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235. 有权利便有救济。
236.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37.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
性。
238.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239.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240.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241.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242.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243. 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244.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245.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246.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247.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248.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249.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
250.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
251.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
252.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53.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54.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55.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
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56.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57. 附属物永随主物。
258.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259.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60.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261.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262.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
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263.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264.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
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65.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
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266.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的一种解释。)
267.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
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268.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26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270. 小心无害。
271.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272.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273.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274.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
法管辖权)
275.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276.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277.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278.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279.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280.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
表述)
281.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282.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283.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284.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285.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286.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287.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288.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
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28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90.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
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291.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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