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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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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P102) 11、仪式制。

【正确答案】:

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P102) 12、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正确答案】: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 13、无效婚姻。

【正确答案】: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P104) 14、胁迫。

【正确答案】: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P108) 15、婚约。

【正确答案】: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P110) 16、事实婚姻。

【正确答案】: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P112)

四、简答题

1、简述结婚行为的特征。

【正确答案】: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P93) 2、简述对婚姻成立条件的分类。

【正确答案】:

根据各国的婚姻立法,对结婚要件有以下主要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要求结婚的程序必须合法,是规定形式要件的根本目的。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它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如须双方合意, 须达法定婚龄等。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它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如近亲不得结婚;

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等。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要件。 例如,结婚当事人须非重婚, 禁止近亲结婚等。

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要件。

例如,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等。(P93—94) 3、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正确答案】: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晚婚晚育只具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P98) 4、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立法特色。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具有自身的特点。

例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未列入无效的原因,而是以补办结婚登记为救济手段的。 又如:婚姻的撤销仅以当事人一方受胁迫为单一的原因,不及其他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 无效的和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在效力上不作区别。(P106) 5、简述宣告婚姻无效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

(1) 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 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这并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3)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不同于婚姻效力问题, 既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并且不适用有关一审终审的解释。 (4) 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简述婚姻撤销请求权行使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正确答案】: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是以1年为期的不变期间,尽管起算点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则是可变的。(P108—109)

7、简述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的处理办法。 【正确答案】: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P113)

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2010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张某王某均20岁,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2012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1)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哪些规定? (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1)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P96—98)

(2)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但由于张某某提交起诉书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张某某提交起诉书时,王某某已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06) 2、某高校江教授是一著名学者。2004年底,江教授年逾50时,其夫人因病去世。此后,他和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江枫相依为命。他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之中,以免孤独和寂寞。2006年的一个星期天,江教授在一书店邂逅他以前教过的一个女学生徐燕。在得知江教授个人生活的现状后,年仅28岁的徐燕向江教授倾吐了爱慕之情。原来,还在学生时期,徐燕就被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又有着长身材的江教授所吸引。江教授一直是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毕业后,她一直未遇到让她更为欣赏的人。江教授听后很激动,江夫人去世后,他一直埋头工作,已忘记生活中的爱。面对徐燕爱慕的眼神和聪慧的面庞,他是多么希望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啊!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江教授把他和徐燕的事告诉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江枫,遭到江枫的强烈反对。江枫认为母亲去世时间不长,父亲就想再娶,而父母当初感情是那么好,父亲的行为是对母亲感情的亵渎。再说,徐燕仅比自己大三、四岁,实在不象话。江教授以为女儿一时难以接受这件事,就想过一段时间再说。又过了两个月,江教授把自己准备和徐燕结婚一事告诉了女儿,没有想到江枫威胁他说,如果他和徐燕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江枫还对父亲的婚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江教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与徐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元旦,江教授和徐燕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2010年春节,徐燕生下一子,取名江林。不幸的是,2012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边走边思考问题的江教授,突遇车祸死亡。江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江枫是否能与江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江枫是否有权干涉江教授再婚?

(3)江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

(1)不能。江枫与江教授是自然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只能终于死亡,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 (2)无权。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3)江教授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二,即江枫和江林。

江枫是江教授的婚生女,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

江林是江教授的非婚生子。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继承权。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徐燕与江教授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不享有继承权。 (附:如徐燕要求分得部分财产,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P195) 3、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竟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把孩子要下,就把孩子生了出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大患上精神分裂,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婚姻。(P106)

(2)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P106)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P106)

4、宋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1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律师的说法正确。因为,宋健与李菲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能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宋健与李菲的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宋健与李菲的婚姻关系无效。(P106)

(2)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分割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2万元存款按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平均分割共用存款2万元。(P109)

5、张青(男)与李莉(女)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从2009年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青为25周岁,李莉为23周岁。周围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12年1月8日张青因患急病死亡。当李莉要求继承张青的遗产时,遭到张青家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张青与李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李莉无权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 问:李莉能否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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