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
第52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明确计划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一设备的不同检修项目和不同部门的检修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防止重复停电检修;并归口向省调办理省调管辖、管理设备检修申请,由省调平衡、协调。凡属电网联络线计划检修相关发电、供电单位必须配合进行,避免重复停电检修。
凡遇基建工程需要在役设备停电或改变运行方式者,按检修停电申请手续向相应的调度部门申请。
第53条 凡地调度管辖、省调管理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临时检修管理: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线路带电作业;
3、与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安全影响的检修; 5、安全措施具体明确,对运行系统安全无影响的二次常规工作;
6、本值可以完工,对系统运行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的其它工作。 第54条 已经批准的设备检修,在改变设备状态前,须当值调度员同意或下令后方可进行。属省调管辖、管理范围的设备检修竣工,在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前,不得改变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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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送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于开工前向相应设备管辖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电话申请,应包括:工作设备名称、内容,工作地点和要求,获得同意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汇报。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应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
第56条 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检修单位应于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已批准停役计划检修的设备,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调度部门,申请更改停役检修时间。
第57条 检修工期的计算:(1)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自设备从系统解列开始,至并入系统运行或转入备用时止。设备的停复电操作,启动试验等均应算在检修时间内;(2)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点自许可工作开始,至接到停复电联系人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检修人员已撤离,可以向线路送电的报告为止。 第七节 负荷管理 第58条 负荷管理的任务
1. 收集和统计本电网的负荷资料。 2. 进行用电情况分析。 3. 进行负荷需求预测。 4. 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 5. 编制、下达事故限电方案。
第59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进行以下分析:
1. 省网、地区电网和大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预计曲线的偏差及其原因。 2. 各行业的用电比例、生产特点、用电规律以及用电量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3. 气象、季节变化、原材料供应和负荷的自然增长率对省网和地区电网负荷的影响。
4. 电网异常和事故运行情况对用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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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水电在水情变化时对电网发、供电负荷的影响。 第60条 负荷预测
1.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负荷预测及节日负荷预测。
2. 地区下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于本年末60天前报省调。下月度负荷预测于本月末10天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应于前一天的12:00前报省调。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5天报省调。
第61条 各级调度应执行日供电调度计划,因气候、事故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地调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修改的计划执行。在事故情况下,地调应执行省调下达的限电方案。 第八节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62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地区电网或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应调度机构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并按规定在并网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技术资料(见附录四)。
第63条 凡接入云南电网的地区电网或电厂(或机组),应遵守《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颁《云南省地方发电厂(网)与省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前,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等。调度机构在收齐有关计算资料后,需进行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于该工程投产前1个月书面提交建设单位有关计算、校核结论。 第64条 新设备投产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新设备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并经启委会同意或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签字认可。
2. 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调度机构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确保设备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3. 设备参数测试正常。
4.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运行人员已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调度机构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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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设备等满足调度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与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产。若属于水电厂投产,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已接入云南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 6. 完成保证电网安全需要具备的其他措施。
第65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现场运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名单等资料。 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批复投产申请,主要内容有: 1.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2.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电网操作程序。
3. 新设备调试、投运过程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4. 通信、自动化要求及注意事项。 5. 其他有关事宜。
第66条 新设备投产前有关调度机构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和二次保护配置图。
2. 修改调度模拟盘,修改或增补有关电网调度自动化的接线图。 3. 修改设备参数资料。 4. 建立和修改设备档案。
5. 修改短路容量表,制定稳定运行规定。 6. 调整保护整定方案。 7. 其它准备工作。
第67条 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熟悉设备,现场运行方式,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等,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68条 凡新建、改(扩)建设备自得到调度员指令并同意接入电网试运行起,该设备的试运行即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设备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后即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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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调度管理并应遵守本规程的一切规定。
第69条 110kV重要联络线、联络变断路器和220kV及以上断路器应具备同期并列功能。
第九节 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
第70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电网频率及电钟的调整由南方电网调度统一负责指挥。南方电网的标准频率是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第71条 云南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云南电网负责控制省际联络线的功率,遵守送售电协议,完成联络线间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的调整,由省调AGC或指定电厂按省际联络线的负荷曲线或南方总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监视。省调AGC的联络线调整模式及偏差在保证本电网的安全运行下应满足南网总调的要求。
第72条 云南电网单独运行时,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技术手段通过省调AGC进行调频,也可以指定主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来进行调频。主调频厂负责在50±0.2Hz范围内进行调整,使电网频率保持在50Hz;当电网频率偏差超过±0.2Hz时,第二调频厂要主动参与频率的调整使电网频率偏差小于±0.2Hz;当调频厂失去调频能力时,应立即汇报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或改变调频厂;其余电厂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要求接带负荷。
第73条 为保证系统频率正常,省调在编制系统及各发电厂的日调度计划时,应按规定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2%~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到调频手段和通道的输送能力。
第74条 为防止系统频率崩溃,各地区网必须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切除容量和轮级都要满足省调的要求。各地区网不得擅自停用低频减载装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必须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才能对所切负荷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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