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200元、100元经济处罚,并全行通报批评。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5项,让非本行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内,对营业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200元、100元经济处罚。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6项,对营业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7项,对营业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30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全行通报批评。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8项,追究营业部负责人及网点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户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给我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及当事人分别予以200元、300元、500元经济处罚,并且全行通报批评,取消网点及个人当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执行处罚时,任何人不得说情、辨解,干扰正常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生员工对检查人员有抵触情绪和行为(如不配合、顶撞、拒不在“营业网点优质文明服务检查表”上签字),检查人员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对违规人员根据规定条款进行加重处罚,罚款金额可达应罚款金额的1至3倍。个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同一年度内被投诉且经查属实超过3次的,可给予下岗培训、行内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处理。
第九章 奖励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正常业务受理过程中,因客户原因使网点人员受到不公正待遇,员工做到耐心对待、妥善处理,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当事人100-200元经济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300—500元奖励:
(一)为客户排忧解难,多次受到客户或检查人员赞扬,并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二)防范意识强,成功识别并堵塞各种金融诈骗,使我行客户资金免受重大损失;
(三)服务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受到总行通报表扬,或直接得到总行领导点名表扬。
(四)对优质文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被总行采纳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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