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学术出版物质量和影响力,学科、学术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贵州大学学报(自科、社科、艺术、山地、教育)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校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时引用贵州大学学报各刊所发相关文章的观点、资料15则以上,或以排名前2名在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1部;学术骨干在任期内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贵州大学学报(自科、社科、艺术、山地、教育)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校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时引用贵州大学学报各刊所发相关文章的观点、资料10则以上,或以排名前2名在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1部。
第十五条 对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实行动态管理。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资格:
1、经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考核领导小组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资格和待遇,任期考核不合格的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4、治学态度不严谨,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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