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本项目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3.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认真有效的进行了落实; 4.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示范内容; 5.“示范工程”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6.“示范工程”采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经过专家论证的新技术的创新点以及对“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核查验收资料,并根据中期检查的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审意见形成后,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生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的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附件四)、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延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必须在所申报的完成日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进行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撤销处理。
第八章 【验收文件】
第二十九条 提出验收评审申请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
评审资料:
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
2.建筑竣工验收证明、建筑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4.建设中期检查报告;
5.能够验证绿色施工指标完成情况的所有记录文件; 6.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7.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8.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9.对项目概况、创新点介绍的DVD光盘资料(15分钟)或PPT文件; 10.验收文件封面所列单位必须有对应单位公章;相关验收文件必须有申报单位公章;证明资料必须有证明单位公章。
第九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附件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评审申请表 附件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技术标准 附件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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