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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对比分析-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税会存在明显的差异:税务上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纳税所得额,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返销,但下列情况属于例外:国家统一规定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定损失。会计上在年末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波动而要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这种后续计量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和摊销,也不计提减值。
例:2011年1月1日,万发公司用90万元购入一项房产,做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同日将其对外出租给华远公司,每年收取租金20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2年底,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10万,2013年12月31日,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00万,2014年12月31日,万发公司将该房地产进行出售,售价110万。税法规定,按房产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率。万发公司每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均为200万,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
取得时的会计处理:税会处理方法一致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00,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0.00
2012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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