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浓缩面包---据说记住这6000字些可拿下80%的刑法总论题
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不是处罚犯罪。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包含关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明文参照法律),罪刑相适应(罪行与罪刑相平衡),平等适用。
4、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最多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的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们不追究,他们追究且按我们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
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工程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为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即罚款和处理责任人,不能没收财产。单罚是只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
三、行为
1、被害人自陷入风险,有风险的认识,而自陷入其中,如主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么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风险。行为人没有刑法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被害人自杀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时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自杀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行为和结果必然是因果关系。
3、拐卖儿童涉及两个侵犯,一是剥夺了父母的抚养权、二是儿童的自由安全权。
4、A、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必须是非常异常,一般异常不算。 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为血友病死亡。结果为甲对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客观阻却事由
1、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只能是人
(包括精神病人)的侵犯,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正当防卫,实际不是。主观非故意,客观上造成误会。防卫不适时,就适当空间和地点采取防卫,但又不是主观故意的犯罪。两者都应当承担刑责。
安装电网不能危及公共安全,过之则承担责任,未过之则属于正当防卫。防卫的核心在于保护人和财。
3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方法,超过限度就要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的法益。
4被害人承诺,就是被害人叫别人那么干的,不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轻伤不犯罪。
5、自救行为,就是被害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难以解决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种情况无罪。如甲的车被盗,被甲发现在A处,甲就偷回来,甲无罪,属于自救行为。注意点一是难以以法律程序解决,且有紧迫性,二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点是区分正当防卫。
五、主观要件
1、过失犯罪。疏忽大意VS过于自信,前者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胆大妄为,区别点在于是否预见。过失犯罪是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健全,有法定要求的才属于犯罪,反之无罪。
2、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属于犯罪,前者属于不能预见或没有预见导致的危害后果;后者属于已经预见却是无力回天。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点:前者积极希望发生,主观上达到必
死无疑,直接参与性;消极放任不管,让其九死一生。
4、打击(方法)错误VS对象错误,前者主观认识无误但客观因素改变客观结果,如甲一心想杀乙,丙却撞上枪口致丙死;后者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甲欲杀乙,却认错了人把丙当做乙而杀之。两者都可能构成犯罪,与不能犯的区别点在于不能犯绝对不可能犯罪。
六、主观阻却事由
1、14岁以下不犯罪,14-16暴力8种、且故意才犯罪,14-18法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
2、75以上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非故意属当定应当。75以上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3、完全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半醉半醒之间也要担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4、又聋又哑、盲人犯罪,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
5、认识到违法,没有认识到犯罪,成立犯罪;没有认识到违法,也没有认识到犯罪,不成立犯罪。如政府有许可,但实际违法。当事人给予对政府的信任,不认为违法。
6、自我保护不为罪,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没有办法选择的情况不违法,也无罪。如甲盗窃,甲母不报官府,虽有包庇之意,但不具有可期待性,人性向亲,故而无罪。
七、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与实行阶段的中间点在于相对于罪刑“着手”,是否存在危害性。着手的判断标准在于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A、犯罪预备,可以减轻、从轻、免除。恐怖犯罪不论哪个阶段都是从重处罚。
2、未遂犯分为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共同点都在于没有达到犯罪人的最终目的,危害结果相对良好,前者与自己以为杀死而放弃,后者在于没有杀死但外界干预不能继续杀死了。A、未遂犯可以减轻、从轻。
3、不能犯,按照无罪处理。A、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当然不能构成犯罪,如在沙漠里把草人当做仇人杀之,(为什么是沙漠,沙漠空旷无人,不可能有误伤的可能,加入草人在集市就不成立了)B、手段不能犯,其手段不能达到犯罪目的,固然无罪,如用一把没有杀伤力的水枪杀人,又如一些迷信的诅咒。但按照常理能手段致死是未遂,如相对人相距300,手枪射程为270米,属于未遂。总之,不能犯是没有危害性为前提的,这也是区分未遂犯的区别。
4、犯罪中止。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的免除处罚。基于同情、后悔、恶心、恐惧、害怕、熟人等心理自身心理因素(且完全没有外界因素)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反之犯罪人感觉有外部力量干扰而放弃犯罪是属于未遂(内在感觉不能犯罪了)。犯罪中止的核心点在内在感觉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犯罪实施后中途后悔,必须是要采取积极且足够诚意的有效补救措施,否则成立既遂。甲杀乙,发现不是乙,停止了杀害,属于未遂。
5、犯罪既遂。拐卖、绑架、恐怖、挪用一旦触碰就构成犯罪。
八、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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