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1)答案: A、B、D。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1)行为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2)具有经济利益,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合理和必要的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6)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必须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被侵害的对象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2)主观上有过错,通常为故意,有时也可包括过失之情形;(3)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上述的六种行为;(4)行为已经或可能带来损害后果。
本案中,法院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审查确认原告所称被侵害的对象符合商业秘密特征,即行为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需审查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从李某处不当取得,以此证明被告是否披露、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审查乙社是否有侵犯甲社商业秘密的故意,即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2)答案: A、B。
首先,根据侵权法的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方法规定:(1)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3)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其次,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者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社和李某共同实施了侵害甲社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以上规定二者要对甲社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分析,选项A、B符合题意。
三、简答题和论述题
1.简述经济法兴起的一般原因。
答:(1)经济原因: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2)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3)文化原因: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4)部门法原因:一方面,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又不是传统的行政法和民法所能完全解决的。(5)理论原因: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2.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案:(1)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①适度干预必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②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即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促进公平的竞争。③适度干预的手段应当逐步走向法治化。④适度干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⑤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必须法定。
(2)经济民主原则。①深入改革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②正确处理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问题。③要注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保障劳动者有充分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④要形成国家机构与企业组织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结合的机制。⑤要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3)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经
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调整、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4)经济公平原则。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经济公平意味着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①竞争公平;②分配公平;③正当的差别待遇。
(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经济法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适用于要素资源及生产关系资源的配置。
(6)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经济效益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从经济法角度去考察,至少有以下条件:①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②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其核心是既赋予它们广泛的法律权利,同时又要为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扫清障碍。③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
(7)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文明加速进化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富裕与贫穷的差距不断拉大这两大失衡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内涵有:①人类生命的连续支撑;②生物资源存量和农业系统生产力的长期维持;③控制人口增长;④有限增长的经济;⑤强调小规模;⑥保护环境和系统的质量。
3.与行政法、民法相比较,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具有哪些优势?
答:①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对私权的剥夺使国家获得相应的干预能力,这使经济法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因为这种私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②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
经济人的利益结构的方式达到干预的目的。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 4.简述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答: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与经济职权相比,经济权利的主体较为广泛,所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等,都可以享有经济权利。但经济权利并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维护自身和社会利益而拥有的一种权利或资格,它只在参加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执行的效力。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经济义务有所不同。 5.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答:经济法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否定后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负担。它具有下述基本属性:
(1)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3)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4)经济法责任表现为责任者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其他后果。 6.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法学理论一般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从这些方面加以认识,但是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比,经济法责任各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所指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1)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①必须具备责任能力;②不具备免责条件。
(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经济法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即行为人虽无过错,但由于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害,基于经济法的规
定,也要承担责任。
(3)行为的违法性,经济法责任首先表现为违反经济法而由行为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故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条件。 (4)损害事实,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5)因果关系,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责任就无所谓以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作为构成要件的问题。 7.试述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答: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来规范市场秩序并最终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1)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家在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市场秩序规制法如何贯彻实质公平原则?
答: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它包括两方面相互联系的要求:①对具备优势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制止其权利的滥用,以促使其尊重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权;②对可能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势市场主体进行特别保护,以提升其地位,从而使其能够与强势市场主体相抗衡,最终为其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权提供保障。显然,体现这些限制、保护政策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倾向,确立了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的精神。
9.市场秩序规制法如何贯彻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答: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是指市场体系中各类市场在运行中所取得的综合经济和社会绩效。通常,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简称市场的宏观效率)与市场体系中单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以及单个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而获得的效率(简称市场的微观效率)成正相关关系,但现实地看,市场的宏观效率与市场的微观效率并非总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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