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急 件
江府办[201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切实提高引进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江门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及全市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所有新增国有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准入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包括工业用地招拍挂前投资项目的准入评审和准入项目的前期、实施、竣工、达产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 准入评价
第三条 工业项目准入评价办法。
工业项目同时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的,获得基准分60分,再根据加分项目进行评价,最后得出准入评价综合得分,综合得分10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支持类项目,得分80分至99分的为支持发展类项目,低于80分的为规范引导类项目。得分较高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的,不能参与项目用地竞投,不予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立项、不予办理环评、报建手续。
对达不到准入基本条件的配套企业、中小企业,各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引导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建设。
第四条 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产业定位:工业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用地创税率:江门高新区,15万元/亩·年;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12万元/亩·年;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10万元/亩·年。
三、投资规模:江门高新区,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项目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边角地和增资扩产所需土地除外)。
四、投资强度:江门高新区,250万元/亩以上;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200万元/亩以上;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150万元/亩以上。
五、容积率: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报市规委会另定)。 六、环保要求:项目准入必须符合区域(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其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
七、注册登记:准入项目须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并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及统计备案。
八、禁止性条件:
1.凡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2.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合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项目。
4.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加分项目(共70分)。 一、产业定位(共10分):
1.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项目的加10分。
2.项目属《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江门市工业产业布局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及其他省市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的,加5分。
3.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加3分。
4.项目属产业链重要环节的,加2分。 除第1项外,后3项加分可累加。
二、投资规模(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
三、投资强度(共5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亩的,加1分。
四、产出效益(共10分):用地创税率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2万元/亩的,加1分(封顶5分);项目达产后年创税额在3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的,加1分(封顶5分)。
五、容积率(共10分):在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05的,加1分。
六、科技水平(共10分):项目投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的,加3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的,加2分,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加1分;拥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加2分,拥有市级及以下研发中心的,加1分;拥有发明专利的,加2分,拥有专利的,加1分。
七、能耗水平(共5分):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江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90%以上(含90%)的,加5分;低于90%-70%(含70%)的,加4分;低于70%-50%(含50%)的,加3分;低于50%-30%(含30%)的,加2分;低于30%-10%(含10%)的,加1分。
八、品牌效益(共5分):项目投资者为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中央企业的,加5分;项目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省直属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资格、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加4分;项目列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或项目投资者为省内产业龙头企业、或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加3分;项目列入江门现代产业100强或投资者为其他地级市产业龙头企业的,加2分。
九、履约保证金(共10分):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予以加分,交纳1万元/亩的,加1分,每增加1万元/亩的,加1分。
第六条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一、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或大型中央企业。 二、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三、能够改善区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市、区政府应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对拟竞买土地的投资企业或个人进行评审工作。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并进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实施程序。
一、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意向投资者向属地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工业项目投资承诺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等资料。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联合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二、项目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和相关评审意见拟定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出让条件委托当地政府土地交易机构对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四、土地交易中心受理委托后,制定并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20天,报价时间为不少于14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的报名时间)。
五、其他项目意向投资者可在地块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前)向属地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提出准入评审申请。评审小组不得拒绝对申请者提出的项目进行评审。
六、项目意向投资者应持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结论报名参与竞投。未经属地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小组评审或评审结论不达标的项目意向投资者,不能参与报名竞投土地。
第九条 项目投资者必须在取得土地后与属地一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评审时约定的投资协议(可由各市、区政府指定招商部门代签)。投资协议
应清晰列明项目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投入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的工业项目后续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监管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抽检、督查,对各地项目准入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创税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后续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对新增工业项目是否依投资协议投资项目、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承诺、容积率是否达到要求、用地创税率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依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动工竣工、环保节能等承诺是否落实的检查监管办法和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合同约定事项。项目未如期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各市(区)政府、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该宗土地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三、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该宗土地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四、受让人未按期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出让人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让人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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