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勤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的“平均数”是指当年实际主办案件民警的个案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平
均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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