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不可抗力
14.1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努力减轻影响并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全部/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六十日内仍无法履行,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五、保密
15.1 双方应切实遵守保密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15.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承包方不应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称如下事项:
(1) 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双方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
(2) 双方即将缔结、或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 15.4 各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存在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
15.5 对于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承包方负有保密义
务,未经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承包方仅应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承包方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发包方的保密信息。承包方不应对披露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程。
15.6 无论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承包方应就其拥有或控制的发包方数据采取其保护自身数据类似的防护措施,以免发包方数据信息遭受破坏、丢失或者被改写。本条所称的“发包方数据”指承包方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得到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发包方的网站、雇员及承包商、或其他由发包方的信息系统所生成、储存的发包方资源数据及信息。承包方除了用于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外,不得将“发包方数据”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发包方数据为发包方的财产,承包方不得将任何发包方数据以出售、转让、出租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予以处置,或者用于商业开发,承包方亦无权就发包方数据享有或设定任何留置权。
15.7 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支付两倍于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如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十六、合同转让及分包
16.1 除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双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对所有相关方及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 分包商指经发包方认可的与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为本合
同项下工程提供部分劳动力、供应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分包商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且对其约束程度不应小于本合同的规定。
16.3 承包方将其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项下与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所有权利、资格及利益转让、授权于发包方。一旦承包方违约或本合同终止,发包方可凭其自身独立判断,接受该等转让并可将分包合同再次转让于其他分包商或发包选定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承包方同意其签署的分包合同均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该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同意上述转让;及
(2) 该分包商同意,一旦发包方书面通知其已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权利,该分包商为发包方利益而继续履行其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
16.4 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发包方所要求的服务,发包方可以自行决定从第三方处获得替代性的服务。承包方应偿付发包方因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前述发包方从第三方处获得替代性服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发包方就承包方未能提供本合同下服务而要求赔偿或承担有关责任的权利。
十七、合同变更和终止
17.1 合同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7.2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各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 对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且自本方发出指出其违约的书面通知起五日内亦未弥补此违约行为; (2) 对方破产,或已进入破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程序; (3) 对方决定解散或清算;
(4) 对方实质性股权变更,包括被接管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17.3 本合同一旦终止,承包方应在三日内向发包方返还全部发包方为执行本合同向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文档、资料、器件、工具、设备、仪器及其他物品,并返还发包方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承包方应予配合。
17.4 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截至终止日发包方对承包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外,
未向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发包方不再支付。
17.5 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发包方有权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在已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承包费的前提下任何时候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发包方将补偿承包方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十八、争议解决
18.1 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8.2 如从该协商开始后30 日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胜诉
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2)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其他合同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九、通知
19.1 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在(a)如以专人递送,在送达时;(b)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在确认发送时;(c)如以挂号邮件或平信方式寄出(要求回执、预付邮资),在投寄后五(5)日;或(d)在交给商业性通宵服务速递公司后一(1)日视为送达。所有通信将送至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或一方根据本条规定经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 二十、其他
20.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应协商一致签订修改或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本合同中任何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的部分,将不会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20.5 本合同中的各节标题只为方便所设,并不应影响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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