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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工程事故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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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生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简介

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比较普遍,成为群众投诉的重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

案例1:

2007年2月12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正在施工的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10983万元(以下简称“2·12”事故)。经事故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监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而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该事故的9名责任人和3家责任单位,已分别受到处罚。

南宁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12”事故调查组查明,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架在搭设时,没有设置水平剪刀撑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严重不足。加上连墙件的数量和设置方式未达到要求,严重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致使模板支架整体不稳定,是导致“2·12”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负责人称,技术人员编制的《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并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存在一系列重大原则性错误。而在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支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模板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没有取得工程监理组同意就进行混凝土浇注。这些都是造成“2·12”事故的主要原因。

监理失职渎职 埋下重大隐患

施工单位有法不依,监理单位严重失职渎职,为二期工程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二期工程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宾龙,担任了7个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二期工程监理组,除了宾龙外,监理公司还违规任命了张毅(仅有监理员资格,但公司违规任命张为土建监理工程师)、聘用工作人员莫晓辉(不具备监理员资格,但公司违规任命莫晓辉为监理员)为监理组成员。

而该工程的《演讲厅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梁伟南编制完成后,梁于2007年1月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交由项目经理李伟签字“报送监理审批”。同日,张毅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栏内签名“同意按此方案施工”,宾龙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栏内签名,但该方案并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2007年1月18日,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屋盖高大模板在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情况下,项目部施工员郑汉英安排架子工长组织架子班开始搭设模板架子。2月3日至11日,模板支架搭设、模板安装和钢筋架安装相继完成后,项目部都没有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监理人员张毅也发现了立杆间距离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等问题,但他没有向项目监理总工程师汇报,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制止,也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监理组在上述施工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为二期工程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有关责任者被依法处以重罚

根据“2·12”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事故的多名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被处以重罚。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因对二期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在南宁市建设系统内被通报批评。

二期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梁伟南被建议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三级项目经理资质。施工员郑汉英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人员的资格,并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项目部经理李伟则被吊销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同时被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了宾龙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并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张毅的监理员资格,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作为监理公司的负责人陈旭能,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二期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梁武超和许观福,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期工程项目部架子工班长王革生则被企业解聘,并进行经济处罚。

案例2:

关于 “11.2”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

模板支撑体系垮塌事故的通报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安监站、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07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在浇筑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混凝土即将结束时,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突然发生整体垮塌,造成1人

死亡。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在积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11.2”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综合楼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垮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中的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验算,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有关资料核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为了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和劳务分包企业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由西安工程地质勘测公司勘察,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宁夏建工集团公司原宁夏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德宝劳务公司承担劳务作业,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该工程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建筑面积10345平方米,为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2007年5月2日开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8的6月10日。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施工技术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系统实际采用φ48×3钢管,立杆间距横向约为0.8米,个别达1.1米;纵向间距约 1米,个别达1.3米;个别部位设单向间断扫地杆,水平杆纵、横向间断设置,个别部位水平杆与立杆未连接;杆与杆连接采用铸铁扣件,板底模用高密度竹胶合板,肋采用方木及方钢管混合使用。

经专家验算,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体系中的部分支撑立杆间距偏大,使支撑立杆承受的压力超过其承受能力;多数立杆接长在距地1.7~3米处采用一个扣件偏心搭接,增加了立杆的偏心弯矩,缺少侧向可靠约束,导致立杆失稳;立杆偏心搭接处扣件抗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部分立杆支撑在横杆上,横杆承载力不足,变形过大,该部位立杆及横杆在较大荷载作用下先发生屈服、失去承载力;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接偏少,不能使支撑系统成为一个整体,稳定性严重不足。以上是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垮塌的直接原因。 该工程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构造要求:大部分立杆未设扫地杆,仅在暗梁下立杆处设置了横向扫地杆,立杆根部整体性差,易造成立杆根部滑移;纵、横向水平杆设置数量严重不足,

仅在板下及层高中部设置纵、横向水平杆,部分纵、横向水平横杆没有直接与立杆连接,不能给立杆提供可靠的侧向约束;架体无剪刀撑,横杆与框架柱无可靠连接,只与外脚手架连接,不能将支撑系统产生的水平力可靠传至框架柱及下层楼板;部分立杆垂直度偏差较大,造成立杆偏心受力;现场发现有较多扣件滑动、松动现象;部分扣件存在旧有裂缝和缺损现象,影响了扣件承载力;个别钢管存在弯曲、管壁较薄、锈蚀严重现象,材料自检制度把关不严;多数立杆下部无垫块,部分立杆没有紧密接触地面。以上违规做法也是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垮塌的重要原因。 (二)施工管理原因

施工单位在第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施工前,没有编制该楼层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也没有依据规范对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又使用了没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架体搭设,操作人员仅凭以往经验进行架体搭设;施工单位对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八层4-9/A-D轴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模板支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模板安装检验批、钢筋安装检验批只有专业工长签字,专职质检员和监理工程师未签字验收。模板安装和钢筋安装报验申请表中施工、监理均未签字验收,没有钢筋隐蔽验收记录。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预埋芯筒作业时,芯筒抗浮措施不可靠,未按设计要求将芯筒用10#铅丝固定在模板支架上,而是直接固定在现浇板的底筋上。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有部分芯筒出现上浮,现场管理人员未采取处置措施,操作人员将芯筒打烂后继续浇筑混凝土,使混凝土流入芯筒,增加了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荷载;施工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的工序交接检验基本流于形式,交接内容不全面、质量状况不清楚、责任划分不明确,特别是对八层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的施工,其模板安装、钢筋安装及混凝土浇筑各工序之间,均未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施工单位对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按规定审批,项目经理没有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没有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对有关质量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专职安全员没有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的违规操作未加制止;劳务分包单位没有依据分包合同内容,对所承揽分包工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存在漏洞。经对施工技术资料全面审核,施工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未认真履行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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