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责任(不可先单诉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人追偿权——先债务人全部——不能清偿——其他保证人内部约定分担
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或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之债随之消灭。诉讼时效起算,不再看保证期间。 保证的诉讼时效: 起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 中止:中止而中止
中断:一般——中断而中断(先诉抗辩权引起) 连带——中断不中断(可单独起诉,无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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