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市重大项目计划确定后,当年下半年启动计划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大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增补列入当年重大项目计划;年度预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大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调整为年度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指标。符合省核销指标要求的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最大程度争取省级指标,无法由省级指标解决的,优先由市统筹指标解决。
第十三条 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条件的优质产业项目原则上申报省重点项目,最大程度争取省奖励指标,无法由省奖励指标解决的,以项目评估结果为依据,按项目质量高低依次由市统筹指标解决。
第十四条 无法由省、市解决用地指标的项目,通过镇街(园区)的奖励指标、盘活存量用地(含“三旧”改造及拆旧复垦等)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用地监管。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镇街(园区)及项目单位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由国土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履行用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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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用地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创新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探索试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或者完工达产后经后评价认定合格的,产业用地可直接协议出让至投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直接协议出让至投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可实施带方案出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和条款进行建设并落实相关要求,设计方案免于审核。
第十七条 实行环保排放指标与项目质量挂钩。对产业类重大项目,环保排放指标由市统筹,以项目评估结果为依据,按项目质量依次安排环保排放指标,确保优质重大项目排放指标需求。
第十八条 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市发改、财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年度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预算计划时,应优先满足重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融资。开展重大项目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向重大项目放款,经认定为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可享受《东莞市重特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安排公办学位。项目建设期内,重大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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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有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需求的,项目所属镇街(园区)应当优先安排学位。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大项目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同步实施预审批,各审批部门预先办理工程规划、施工图等审批事项并加盖蓝章。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政务服务办协调各审批部门转盖红章,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各审批部门实行“科长服务制”,做到“马上就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路条”后,可提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介入手续,缩短项目开工时间。城市更新类项目中涉及产权分割销售的用地部分不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大项目批后监管。各审批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善“绿色通道”审批的后续手续,并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四条 保障规划空间。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控规的,一般性规划调整在符合技术要求前提下,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控规调整审批。支持重大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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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推行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对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1个项目指定1名代办员,全程跟踪代办项目审批事宜。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五个一”管理制度。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落实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月一检查,全力推动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领导挂钩督导重大项目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推进存在问题的重大项目,由市领导按分工实行挂钩督导,并视问题情况按月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巡查制度。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办牵头,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开展现场巡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进度预警制度。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强化问题三级协调机制,提升服务保障会议质量,全面加强我市重大项目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能力,有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问题管理制度。以问题为中心,从问题收集、分类处理、督查督办、办结归档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项目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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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通报制度。重大项目实行一月一通报,对年度重大预备项目,通报重要节点审批进展情况;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通报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信息统计制度。衔接重大项目与全市投资项目库,对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库;暂未开工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工后第一时间入库,确保重大项目数据真实。
第三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将真实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和移交,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加大考核力度。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专项考评表彰。市重大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工作考评,分别对市重大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个人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先进项目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排名后三位的建设管理单位和重大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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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年度重大预备项目,两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已开工的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五年内仍未完工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后评价。产业类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由市重大办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履约评价,重点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履约情况优秀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加分;对严重失信的项目投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批准的市属省重点项目、经认定的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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