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1.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督办事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案件以及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签发,或由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3.承办单位送办公厅秘书处编发文字号并加盖办公厅章后送文印室编排。
4.承办单位将公文清样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性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高检办字〔20××〕×号 高检交办〔20××〕×号 高检办发复〔20××〕×号 5.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6.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六)《高检院办公厅通报》
1.适用于印发高检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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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
3.由检察长办公室编发期号后,送文印室排版印制并发送。 4.发送范围
主送:中共中央办公厅(6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0),
全国政协办公厅(22),中央军委办公厅(2),中纪委(5), 中政委(5),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综合研究局(2);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
高检院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委员。 (可根据公文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通报的备存、归档由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负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信函
1.适用于机关各内设部门就主管业务工作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相关部门行文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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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内设机构编发文字号,加盖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5.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备存、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纪要
包括《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1.由会议记录人起草,送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2.由承办单位编发文字号,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第×届第×次) 3.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各类会议纪要的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4.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3份备存、归档,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
(九)特定版式及适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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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评和晋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警衔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督以上警衔,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授权政治部主任签发。
(3)由政治部编发文字号,加盖检察长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警衔)令字〔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主送及抄送单位。
2.《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1)适用于以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名义,传达贯彻中纪委、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落实中纪委、高检院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2)联合发文的主要形式为通知、通报、决定等。 (3)由公文承办人起草,送纪检组、监察局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组、局领导签发,或者由分管组、局领导审阅后报纪检组长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纪监〔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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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院纪检组、监察处(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抄送中纪委、中政委,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
(1)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党委〔20××〕×号 (3)公文发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高检院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1)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纪委〔20××〕×号 (3)公文发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高检院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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