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域各自承担;
(五)入选舟山市技能大师的,在届期内享受每人每月800元的政府津贴。
第十九条 政府奖励。
(一)入选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和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入选市技术能手和优秀渔农村实用人才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子女就学。第十八条(一)至(三)类现有本土人才的子女就学,享受第六条(一)至(四)类引进人才照顾政策。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和激励工作由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所在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或县(区)人才办进行申报,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并确认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优化人才公共服务。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组建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资源配臵、紧缺人才储备、人才配套服务、人事档案代理、人才市场管理等。设立人才公共服务业务受理大厅,为引进人才的生活保障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引
进和培育人才服务业,力争形成海洋特色鲜明、服务门类齐全、体制机制灵活的人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人才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向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政策的兑现,市本级均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各县(区)可明确相应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经本市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县(区)可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标准。享受国家、省“千人计划”一次性配套奖励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部省属单位对人才的奖励和激励,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激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享受政策的各类人才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尚未兑现以及涉及标准调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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