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网直报环境下如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实施,使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调查对象逐步实现了统计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统计工作效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减轻了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但同时给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实施统计联网直报,无形对有形的冲击,虚拟与实体的矛盾,也带来了与传统纸介质报表所不同的新情况和新挑战,是摆在当今统计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同时也给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实行统计联网直报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即从根本上减轻了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但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又具有“非人性”的一面,这使得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与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大为减少,虽近在咫尺,却有人隔千里之感,工作感情交流淡化,人际关系疏远。久而久之,对统计工作特别是执法检查的配合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将加大统计执法的难度,影响统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何在联网直报环境下进一步做好统计执法工作,是我们统计执法队伍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我们在探索和实践中找出一条在当前网络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的新路子。
一、联网直报环境下的统计法律关系
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是统计的一场革命,已经并继续给统计系统多方面、多环节带来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其中,对统计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源头统计数据的地位变得十分突出。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后,取消了纸质报表,源头数据只有一个入口,那就是企业。各级综合数据是根据网上基层数据选择汇总产生,并且地区之间汇总结果彼此独立,由于综合统计数据考核下管一级,中间层次更改统计综合数据行为不会发生。因此,整个数据生产流程变得有序、规范,而源头数据的法律地位变得十分突出。
2、政府统计工作中心下移。由于源头数据的地位,势必牵涉政府统计系统大量的资源,各级政府、部门、政府统计等统计法律主体关注的焦点也随之转移至基层源头,工作重心也将投放至基层,因此,最基层一级政府统计的统计数据质量对数据链全局的影响至关重要。
3、统计法律责任的重点发生改变。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以前,统计工作法律责任主要分散于企业、政府、部门统计等统计执法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以后,由源头数据的地位决定的,统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主要作用点将集中于企业和面对企业的基层政府统计机构(例如乡镇、街道),在这两者之间形成统计违法行为的集中区,形成统计执法的重点区域。
二、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这几年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情况来看,在统计数据生产的过程中,已经或最有可能出现的统计违法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报瞒报。 随着个私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利益主体朝着多层次、多元化方向转变,统计调查对象日益复
杂。受利益的驱动,各基层企业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私营和个体工商企业,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等问题。这是当前统计违法的最常见形式。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上报单位。
2、迟报拒报。部分基层企业统计法制意识低下,视统计法为软弱,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低,给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也是当前统计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形式之一。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上报单位。
3、伪造篡改。例如名录库作假,主要通过虚拟上报单位、增大企业限额指标数据、改变经营范围、更改开业时间等,将不合格企业纳入统计名录库,造成统计数据失真。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统计单位或基层政府统计。
4、体外干预。表现为少数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与统计部门串通利用发文件、打招呼或以评估的名义,要求基层统计单位更改统计数据,使之达到所需综合数据的目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以后,这种违法形式的违法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或政府统计机构,违法地点在基层上报单位。 5、网络违法。主要包括篡改网络统计数据,泄露窃取网络统计数据机密行为。违法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
三、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面临的挑战 (一)统计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
现行统计法是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之前制定的,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条件下,现行法律体系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主
要有:
1、统计法没有赋予网上直报的法律地位。依照现行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不从网上上报统计数据即不构成违法。 2、统计法没有对名录库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在统计执法时,对名录库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执法依据。
3、统计法对利用统计网上直报平台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进行界定。
4、执法的可操作性不高。一是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量化的条款,可操作性差;二是违法责任规定不严格,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过低;三是对于《统计法》规定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统计部门本身无权,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四是对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有效性(特别是网络证据)没有准确的界定。 5、没有规定统计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现行统计法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统计执法机构,已有执法机构的统计执法行为名不正言不顺。 (二)执法不严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并且已开展了统计“六五”普法,统计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法律、法规都非常了解,但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时,很少拿起统计法武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总是认为给违法单位提个醒,要求他们下回注意,认为只要能交报表,完成任务就可以了,使统计执法存在空白,有损权威。
(三)统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依照《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大多数
县级统计部门虽然内设了法制工作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局内仅仅设一名专职法制人员,更不用说是乡镇、部门一级了,造成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四)严格执法怕得罪人,怕影响地方形象
“查处一家,教育一片”是树立统计法权威有效手段,但当案件发生需立案查处时,个别领导心里就犹豫了,再三考虑怕会带来不良后果,既担心对企业实行处罚后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又担心引进该企业的当地政府或者部门有意见,出来阻挠。这样前怕狼后怕虎,往往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五)抗干扰能力差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统计执法的抗干扰能力较差。
(六)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
统计人员和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难度大,虽然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仍有不少单位和领导视统计法为“软法”,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环境差,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现行统计法强制处罚不明确,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抵制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普遍存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的思维中普遍存在着对《统计法》及其统计法规的错误认识,认为统计法及统计法规是一个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法,不论是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统计人员及其司法机关,都缺乏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浅谈联网直报环境下如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