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设立的单位,有公务用车编制空额的; ⑵ 车辆使用十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以上的; ⑶ 未达更新规定要求的事故车辆,应提供事故处理和车辆维修凭证经市车审小组讨论核准的。
新增、更新车辆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内容包括:单位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实有车辆详细情况(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拟购车型、价格、经费来源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直属单位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公务用车配备规定及相关材料。
2. 配备标准
⑴ 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可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在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⑵ 厅局级在职领导干部可配备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⑶ 各市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正处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一辆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⑷ 其他工作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配备12座以下(含12座)国产客车、商务车和越野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⑸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原则上可配备一辆价格在35万元以内的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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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因特殊公务用途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轿车的,必须由市车审小组讨论审定;
⑺ 直属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有配备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的,可按上级规定执行。如不能提供上级有关配备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申请审核
公务用车购置申请的审核:
一是市级主管部门先行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购置申请。
二是对实有车辆数少于编制定额符合购置条件的,且拟购车辆符合配备标准、符合更新条件且有经费来源的,作出予以核准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申请单位实有车辆数已超出车辆编制定额的、或拟购车辆超过配备标准的、或不符合更新条件的、或没有经费预算的,请申请单位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审核单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提交车审小组讨论。
四是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超标、超编车辆和追加预算购车的,须提交市车审小组讨论审定(原则上二个月讨论一次)。
⑴ 市财政局负责接收全市所有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申请,对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齐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根据申请单位填写的《苏州市公务用车车辆购置会签单》(附后)内容,对拟购车辆是否超过配备标准、经费是否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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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预算内外资金)等情况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予以退回。符合配备标准的,根据市车审小组职责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应部门进行车编初审(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⑵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申请购车单位有无空余车编进行初审,有编制的予以核准并转交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⑶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购车单位是否符合车辆配置规定进行初审。不符合的退回。符合的予以核准并转交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⑷ 市廉政办负责对直属单位申请购车单位有无空余车编、拟购车辆是否超过配备标准进行初审,无空余车编或超过配备标准的退回。有编制且符合配备标准的予以核准并转交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4.申请审定
⑴ 各相关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申请单位可办理政府采购和车辆上牌事宜。
⑵ 对超标准配备或需追加预算等情况的购车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直接提交市车审小组讨论审定,并在车审会上作出说明。
⑶ 对因工作需要超编制自购或调拨等情况的上牌申请,由市廉政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车审小组讨论审定,并在车审会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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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采购
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准后通知申请购车单位,申请单位根据核定的车型、价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6.车辆上牌
申购单位车辆上牌需凭购车发票、单位机构代码证、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机动车强制保险单,以及市财政局开具的《苏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政府采购证明单》等材料,至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手续。市公安车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上牌事宜,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档案。
7.车辆备案
公务用车上牌后,购置单位应及时将新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报废车辆的处置
提交车辆 接收车辆 回收公司 报废拆解 申请单位 市财政局 拍卖公司 公开拍卖 市公安局 牌照过户注销登记 市行管局 备案 1.旧车接收
申请更新车辆单位应在新车上牌后一个月内,将更新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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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交至市财政局,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车辆保险证以及车钥匙等,由市财政局出具《旧车接收单》。如期不上交淘汰旧车的,将冻结该单位新增、更新车辆申请。
2.旧车拍卖
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统一进行公开拍卖,车辆拍卖款扣除拍卖佣金及相关费用后上交国库,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证明(复印件)进行备案。
3.旧车报废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旧车,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车辆回收单位进行报废拆解,报废车辆残值变卖款全额上缴国库,并将《报废证明书》以及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进行备案。
4.报废注销
市公安车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废车辆的注销手续,并每年对全市公务用车报废数量进行一次统计,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公务用车的捐赠
市属机关 市行管局 受赠单位 市财政局 编制审核 市财政局 上牌核准 市公安局 上牌登记 市行管局 号牌备案 上牌申请 受理申请 垂直单位 市廉政办 编制审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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