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 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GC1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1.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2.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GC1、GC2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2.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4.材质产生劣化的;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管道全面检验的年度检验计划上报使用登记机关与承担相应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到期时,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的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在线检验主要检验管道在运行条件下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面检验一般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并且根据管道的具体情况,采取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应力分析、强度校验、电阻值测量等方法。
全面检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
方案。修复后,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技术机构进行,负责进行安全评定的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合同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保存,直歪管道报废。
第四节 电梯使用管理
一 电梯出厂资料
根据《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二 电梯使用管理
根据TSG T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规则》规定:
注:本规则不适用个人电梯和单个家庭电梯。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保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3.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5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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