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核定办法、技巧、详细图解
第一章 社保基数核定的原则
(QQ鱼注:总之,保险基数是按照职工上年平均月收入来核定,若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又很难知道上年收入的,一般应按照第一月工资核定基数。)
1.1社保基数核定的一般原则:
(1)对于新参保的,直接按照第一月工资确定社保基数。注意:外省转入的由于先按新参保的办理,所以也适用按第一月工资确定基数的办法。
(2)对于本省转入(即本区调入或外区调入)的,若当年核定过基数,则按照转移单基数办理;若未核定过基数,则可以按到本企业后第一月工资核定基数。
(QQ鱼注:此条现在实际经办中有所松动,即使核定过基数,也可以按照第一月工资重新核定。)
(3)原则上是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再变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 1.2社保基数核定的特殊情况:
(1)外派及劳务输出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2)派驻境外国外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3)伤残抚恤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因工(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发生伤残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4)医疗期病休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5)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的保险基数核定:
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请假的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向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6)失业后再就业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保险基数核定: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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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二章 上年月均工资计算办法
1、上年月均工资的计算,是用的国家统计局对工资的统计口径。很多社保的文件都有规定: 《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指标解释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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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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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3、计算办法实操:
上年月均工资=报告期应付工资合计/报告期发薪月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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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为税前,财务上的“应发合计”栏。只允许剔除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部分项目,一般的工资薪金都应计入,包括年终奖。
2、未足年情况,按照实际发薪月数计算。譬如只发了11、12月工资。则(11月应发+12月应发)/2月。
3、时间以财务决算自然年为准。即1月1日-12月31日所发薪酬。按时点不按归属,按实发不按计提。譬如07年年终奖在08年1月发放,那么应计入08年收入。 4、保留到整数。
第三章 社保基数核定步骤
一、基数核定总体说明: ①、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注:10人以下可以手工填报,直接填表即可;10人以上应当用软件并报盘。】
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二、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操作办法
一、核定要求:参保单位应在办理完3月份人员增、减后再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方式
(一) 手工填报(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
1、自当年3月起至2007年4月底前止,参保单位持社保登记证到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打印、领取本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2、参保单位应如实将参保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一式两份,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复印件一份,于2007年4月底前上报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
【QQ鱼注:104表审核不严格,因为有的单位不报送这个表,这个表可以不提供。】
(二) 采集软件(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
1、自当年3月起至2007年4月底前止,参保单位持社保登记证及携带软盘或U盘到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下载本单位和个人基数核定数据。
2、所使用的基数采集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到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zxfw/download)下载。 3、参保单位应如实将参保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一式两份,经职工本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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