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端正办院方向,强化“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理念,不断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转变服务作风,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落实院长负责制,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管理和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积极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加强医患沟通,保护患者隐私;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五条 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医疗服务咨询和投诉,向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加强治安管理,明确治安责任人,逐级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责任制,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落实人防、技防、特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制订完善医疗纠纷处臵预案,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报告、处臵制度;
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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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德医风建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制订落实行风教育、考核和责任追究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努力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崇高的职业道德、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应当恪守医生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以整洁大方的仪表、良好的言语态度来面对患者,想方设法为患者提供方便;应当了解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感情需求,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取得患者及家属的配合和理解;应当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和解释病情,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第三章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为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院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会议,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分析医疗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建立完善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设臵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科、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 建立相关专业的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各专业技术质量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和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由科主任和护士长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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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检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医疗核心制度落实
第十四条 告知与沟通
1.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告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治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并签字证明。
3.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4.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5.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活检、内窥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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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6.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措施。
7.手术告知原则上由主刀医师负责,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有相应资质的助手告知,但告知内容应当经主刀医师审核同意。重大、疑难、多科合作、新开展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告知。
8.科室应当制定非手术诊治(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自费药品和治疗方法使用等)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制度,取得患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采取诊治措施。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诊治措施。
第十五条 首诊负责和值班交接班
1.第一次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科室,首诊医师和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急危重患者需检查、会诊、住院或转院的,首诊医师应负责安排检查、会诊、联系科室和转院医院,并安排护送人员。
3.救治急危重患者时,首诊医师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收治科室等决定权,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4.下班前,首诊医师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病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护人员应当按时交接班;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病情和医疗措施交接应当详细,交接后应当签字并注明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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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值班医护人员负责病区患者突发情况的临时性医疗工作,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教)科。
8.值班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9.值班医护人员在病区早交班时,应当将急危重和新入院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交待清楚患者病情和尚待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三级查房
1.实行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副主任)医师临时会诊处臵。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立即查看患者,并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没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乡镇、街道医疗单位,由医教科长或业务院长查房。
第十七条 病例讨论和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会诊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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