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2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

随着我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同业竞争的加剧,对于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的银行来说,稳健运营、有序发展是其战略目标,而实现其目标的盈利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银行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而防范和处理这些风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如果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和规范管理进行有效的分配和控制,那么就应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一、 存款冒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1:

2007年6月2日,张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将当日收到的8.5万元生意周转资金存入该存折,并为存折设臵密码。该存折背面印着的“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2007年6月15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存折上尚只存余额1.5万元了,通过查询,才发现在2007年6月10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张某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张某的密码诈取了其名下的7元存款。张某同时承认,自己曾在无意中将存折密码外泄过。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被诈取走的7万元存款。

法院认为:1、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张某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故张某对7万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部分责任。

2、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本案中,银行支付张某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显然存在过错。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被骗存款中的80%,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案例2:

2009年3月17日,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2009年3月24日,刘某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冒领人准备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时,被储蓄所工作人员识破是伪造的存折后,离开现场。刘某多次找邮储江苏阜宁支行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阜宁支行赔偿损失。阜宁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

原告的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并无过错,故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阜宁支行向刘某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风险防范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因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的过错而不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致刘某在真实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数额减少,对此阜宁支行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某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35元。

案例3

2001年1月15日,王某凭身份证在某银行填写了“储蓄开户申请表”,并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设定取款方式为凭密码支取。2002年2月,王某存入两笔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35000元和10000元。2002年4月10日上午,一位自称是王某的人以忘记取款密码为由,持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要求更改密码,并填写了“储户更改账户资料申请书”。银行柜台人员在审查其身份后,根据银行密码挂失规定,当即为其办理了该存折的密码挂失手续,并于7天后为其办理了密码

修改和两笔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同日上午,王某发现存折和身份证被盗并查得定期存款45000元已经被人全部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能破案。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赔偿其被盗取的存款。

法院查明:“储蓄开户申请表”和“储蓄更改账户申请表”中的地址栏填写并不一致。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存入定期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应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王某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和身份证,对此存在过错。银行在办理存折密码更改及提前支取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申请更改密码人、取款人与身份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此,银行也存在过错。王某与银行对存款被冒领一事均有过错,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总结:关于存款冒领,各地法院倾向认为银行应是处于强者的地位,其经济、技术能力、对存款保护的主动权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因此让存款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妥当,所以,银行应当承担比存款人更多的责任(一言以蔽之,即银行在业务中处于强势,在法院里处于弱势)。

补充: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监督程序处理的首起由于银行卡及密码遗失引发的储蓄存款案件,明

确要求银行负有对身份证件进行实质审核的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要旨

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

2000年12月3日,聂晓斌和张树全到广西宾阳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晓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宾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宾阳工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晓斌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晓斌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晓斌在宾阳工行临浦分理处(以下简称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账号为455710039120,牡丹灵通卡号为2102100000204652。聂晓斌返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储蓄所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同年12月18日,聂晓斌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在线全文阅读。

银行日常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讲座(日期订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4228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