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范围及工期、质量要求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合格的投标人
3.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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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档案黑名单”查询。依据检察机关查询结论,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3.3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下述要求: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
(2)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必须取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3)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5)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6)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证书原件进行查验,对人员配备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并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备案。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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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未实行相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制度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时颁布。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抽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如有不同之处以《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为准。
4.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4.1现场踏勘
4.1.1 由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4.1.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1.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2招标答疑
4.2.1不组织现场答疑,投标人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以不署名的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
传真:0731-58563896 电子邮箱:hnhxxtgs@126.com
联系地址:湘潭市芙蓉中路11号地税局416室 提出答疑时间截止期:2011年7月29日下午5点整。
4.2.2招标人的答疑文件于2011年8月1日下午5点前在湘潭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下载,未下载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发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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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2 除本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文件和其他澄清、补充或修改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网上答复为准。答疑文件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8.3款规定执行;
7.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开标前十五天以不署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上网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收到答疑等文件后,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糊不清,以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规定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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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15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人将修改文件发布上网由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且上述文件均应经湘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有效。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商务标文件组成。 10.1.1资格后审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
3、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
4、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含C证)等相应的上岗证书及身份证; 5、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本项目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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