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讨
[提要] 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征、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得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密切。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审计产品质量提供额外担保,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更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5日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达到了空前的水平。但从众多财务报告舞弊案件中,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的审计质量低下问题日益凸现,直接威胁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不少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是注册会计师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然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才能够提高审计质量,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征
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容易设立、执业灵活、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难以承担大型审计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能够在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提高职业质量,提高控制风险能力。缺点是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过失或欺诈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
(三)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约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对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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