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约谈制度
1 基本要求
1.1为进一步落实绩效管理的责任,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提高公司绩效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该制度是对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的补充,是绩效管理面谈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绩效管理约谈是指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失误、失责,造成影响公司整体绩效的较严重问题,对负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的问责谈话。
1.3 按问题严重程度,绩效管理约谈分部门级约谈和公司级约谈两个层级。
1.4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级约谈人一般为绩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参与,被约谈人原则上为分管的副职领导;公司级约谈人一般为分管公司领导,必要时由公司主要领导约谈,绩效管理部门配合,被约谈人原则上为党政主要领导。
1.5约谈时应就具体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指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切实解决问题。 2 职责
2.1企业管理处负责绩效约谈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绩效管理约谈制度,负责组织部门级约谈,并配合做好公司级约谈的相关工作。
2.2各专业部门负责参与本部门范围内的绩效管理事项的约谈。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约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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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部门级约谈:
1)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车间级或发生作业部级(分厂级)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环境污染等责任性事故的;
2)因主观原因,A类装置发生企业级非计划停工,或非A类装置非计划停工对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主观原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单位(部门)某项关键绩效指标,或累计2个月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
4)主管部门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年度整体绩效指标及责任体系表》中明确的指标,责任部门未分析查找原因,且不能完全履行专业考核的职责,落实改进措施的;
5)炼油事业部生产经营情况通报中,连续2次获得“比学赶帮超”黄旗,或连续2次被点名通报批评的;
6)因工作不到位,造成5人以上群体性到公司机关上访,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7)在岗检、内部监督审核、内控测试、专业检查、联合检查等公司内部检查中,因主观不努力,屡查屡犯出现比较严重的重复性问题,未能彻底整改的;
3.1.2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公司级约谈:
1) 发生报公司级责任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发生报总部级责任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因主观原因,A类装置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企业级非计划停工,或A类装置发生事业部级、股份公司级非计划停工,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3)因主观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单位(部门)某项关键绩效指标,或累计3个月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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