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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3-1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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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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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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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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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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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②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

③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

④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1.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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