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 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泰兴、昆山、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的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第7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日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和涉及现有公路通行安全的公路改建、扩建、改造,挖掘、占用、利用公路以及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国道、省道”)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审查施工方案,实施涉路施工许可; (三) 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 施工路段恢复交通的验收; (五) 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施工路段监督管理,符合反腐倡廉相关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八)因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公路交通的; (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路面施工作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并附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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