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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最终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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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

4. 代理方销售客票时向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民航发展基金、

各项税、费、燃油附加费,委托方不再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

5. 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的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客源、票

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需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 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定额标准,代理方自愿接受委托方调整后的销售代理手续费定 额标准。

6. 标准运输凭证发生全部或部分退款,代理方在与委托方清算退款业务时,应将标准

运输凭证的全部或部分退款、委托方已支付的销售代理手续费一并退还给委托方。 如果代理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委托方有权直接从代理方支付的保证金中进行 抵扣。

7. 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的方式为:净结或后返。代理方在做销售日报

和送交销售日报的同时,将所代理的客票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 入)减去退票的原票面金额(但不包括按规定扣除的退票手续费)再扣除本合同规 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直接划入委托方账户。

8. 代理方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每月向委托方财务指定负责人提交上月代理方

销售代理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退票费的支付

1. 代理方必须按照委托方销售文件中的使用条件及国际航协公布的运价规则办理退

款。代理方只能并且应当办理由其自己填开的标准运输凭证的退款。 2. 代理方所办理的退票必须含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

3. 代理方办理退票时应及时取消旅客所定座位、更改电子客票状态。代理方非BSP客

票,所退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应处于OPEN FOR USE 状态;

4. 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退票业务,委托方对代理方按委托方规定

收取的退票费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退票 手续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票证办理退票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退票手续费费率。 5. 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退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相同。

第九条:财务结算

1. 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国

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

2. 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

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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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委托方向代理方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代理方必

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做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

第十条:债务和其它费用

1. 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 委托方仅向代理方支付规定费率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

务所产生费用。如果代理方需要委托方较大量的宣传资料(如航班时刻表、等高模、 飞机模型等),委托方可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3. 代理方需向委托方支付_

_元(RMB)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双方终止

合作后,可由代理方向委托方申请将保证金退还。委托方有权将代理方在合同期内 的违规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

4. 代理方支付的保证金低于协议中的规定时,委托方可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代理方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代理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的,委托方 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变更、转让

1. 代理方或委托方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

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 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

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工作差错的责任

1. 因委托方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

时(包括图文传真、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委托方承 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后, 未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 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责任。

2. 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发

生的膳宿费、交通费、联系费、旅客索赔费、罚款等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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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工作差错而发生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旅客索赔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委

托方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旅客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 善后工作。委托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 理方的同意。代理方同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返还至委托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应承担委托方的实际损失。

2. 代理方不真实地使用委托方的承运人电子标牌或使用标准运输凭证,除应负法律和

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张电子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600至5000元人民币, 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3.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委托方除可立即撤消代理方销售授权外,代理方

还应按每张电脑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2000至5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交 纳违约金。

4. 代理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

括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委托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5. 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正确填写委托方所有标准运输凭证,否则,应就每张

客票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6. 代理方应及时处理民航订座系统中本部门各类“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

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 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 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 委托方监控发现代理方未通知旅客航班变更信息,经第一次警告后仍未及时通知旅

客的,但未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的,委托方对代理方处以100-500元/人的违约处罚 金;

8. 如代理方不配合委托方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后续工作安排,在接到委托方电话通知

后仍未及时将航班变更信息通知旅客的,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 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方将追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两倍的违约金罚款。 9. 代理方应按委托方的不正常航班通知、处理要求,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

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 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方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 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代理方承担委托方由此产 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规定,最迟在出票时应将旅客联系电话(包括夜间电话)输

入该旅客订座记录中。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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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方应在出票时必须留下旅客联系电话并提示旅客如有航班变更及时通知客人的

责任,因旅客执意不留下电话,须要代理方在订座记录中备注。

12.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预定座位。否则,所订座位不予保留,代

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直接损失。

13.代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占航班座位。否则,代理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应

按全票价的50%交纳违约金,如属故意虚占航班座位,按全票价的2倍交纳违约金。 (虚占航班座位是指直接或间接造成航班座位未被利用,但不限于以假“RR”、假票 号、假旅客姓名等形式预留航班座位,从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14.代理方在销售联程或往返程客票时,不得将续程或返程航班订座记录改为“RR”。否

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和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15.代理方只有在订妥座位后,方可填开指定航班和日期的客票。否则,代理方应承担

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就每本客票500—1000元人民币向委托方支付 违约金。

16.代理方应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规定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否则,应按委托方

的规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

17.代理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委托方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外,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8.如旅客、付款人向委托方或代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则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应通知另一

方,互相合作,及时提供资料、文件、记录等。

19. 代理方因业务不熟练、工作差错原因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

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

20. 代理方因违反委托方业务规定操作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

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

21. 代理方恶意多收旅客购票款、退票款,进行暗箱操作,对旅客进行欺诈从中牟利,

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全部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2. 代理方因服务意识差,态度恶劣,造成旅客不满从而引起旅客投诉,委托方有权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本协议。

23. 代理方在销售电子客票时,如所填开的行程单与订座信息不一致,视同阴阳票处理,

代理方除补齐差价外,每张以票面价格十倍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24.代理方提供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退票附件不齐全或虚假(包括虚假航班

变更信息、虚假病历退票、超过有效期和不完整客票以及伪造海航、其它航空公司 或机场的印章所开具的虚假延误或退票证明等),不予退票,同时委托方将收取每张 客票50-100元的违约金。

25.对委托方发布产品有“不退、不改、不签”限制的客票,代理方有违反票务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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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退、改、签”操作行为的,委托方一经核实将收取公布票价与订座系统Y舱全 票价差价,同时收取每张客票票面价两倍至Y舱全票价一倍违约金。

26.代理方以二方或三方形式(平台销售模式)销售的客票如造成旅客不能乘机或不能

成行,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都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旅客全部损失,同 时委托方有权向代理方处以所销售客票Y舱票价两倍的违约金罚款。

27.代理方以平台销售模式运作时出现的投诉,委托方界定责任时依据定座记录中涉及

的代理方工作号(包括但不限于定座记录中定座、出票工作号)进行处罚及赔偿。 28. 代理方在销售儿童票时,因工作差错在订票系统中不提示儿童票如:无备注CHD造

成航空安全隐患,一经查出,委托方有权向代理方处以所销售客Y舱票价1倍的违 规罚金。

29.代理方在代理销售委托方的各项产品及服务时应遵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标准。代理方

如出现下列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收取代理方相应的违约金。 30.附:代理方违约行为及违约金对照表 序号 违约行为 1 销售假婴儿票 2 销售假儿童票 3 销售假军残票 4 高舱低占

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额:Y舱价格十倍 违约金额:Y舱价格十倍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

5 BSP 代理网站入库编码在 ETERM 系 票款不退

统做TRFD退票指令 6 虚占压座航班座位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一倍 7 恶意取消旅客座位 违约金额:除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外,并追

加处以最高Y舱价格五倍的违约金罚款

8 恶意涂改客票票面(姓名、票价、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

航段)

9 恶意虚耗航班座位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 10 航班起飞前挂起未取位造成虚耗 违约金额:补齐差价,并1倍全价罚款 11 婴儿票占位、退票、换开、作废、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一倍至两倍

未取消占座造成座位虚耗 12 阴阳票 违约金额:票面价格最高联的十倍 13 恶意客票票面涂改(姓名、票价、 违约金额:Y舱价格两倍

航段)

14 票价无意填开错误 违约金额:补齐差价 15 倒联、换联 违约金额:Y舱价格五倍

16 虚打行程单或打印、销售假行程单 违约金额:补齐全价,十倍罚款 17 冒打、误打行程单 违约金额:每张客票200元

18 虚假航班变更信息、虚假病历退票 办理退票时被发现,不予退票,违约金额:

Y舱价格一倍。

已退票被发现,违约金额:票面价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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