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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 50页让你通过法律法规科目- 副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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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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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3.行使范围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例题

开发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万元,承包商认为可以用开发的商品房抵账,因此并不急于追索。同时承包商拖欠劳务分包商报酬150万元已达6个月,则此劳务分包商有权( )。 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B.以承包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C.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开发商请求付款 答案:A 代位权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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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2Z20204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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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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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五、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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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

1.由于供货商未能按期交货,买方要求解除材料采购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清理 E.担保 答案:

解析: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Z202050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主要内容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五、施工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狭义变更

(1)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就是合同的转让 2.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求发生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约定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定变更

满足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已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为准

2.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施工合同变更 1.工作数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特性需要改变 3.约定的工程技术规格改变 4.合同项下任何工作的删减 5.工期改变

6.工作顺序或施工方法改变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类型 3.合同转让的特征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概述 2.债权转让的条件 3.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2.债务转移的条件 3.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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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2.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3.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移概述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2.债权转移的条件 (1)两个条件

①须存在有效债权,无效合同或已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债权转让

②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2)以下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

①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②从合同: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③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

1)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

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3)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3)抗辩权随之转移 (4)抵销权随之转移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2.债务转移的条件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①与债务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务不可转移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不可转移

③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可转移(如转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1)全部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2)部分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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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人,转让人和承受人如没有约定债务份额和性质,视为连带之债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符合法定程序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1)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2)企业分立

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3)法律后果

①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企业分立的,除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属于法定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放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

3.协议解除 (1)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 (1)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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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

1.《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应遵守的规定有( )。

A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D.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E.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答案:ABD

2.《合同法》规定,有( )情形的,合同无效。

A.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BCDE

3.《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 )。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递交投标文件 D.招股说明书 E.寄送价目表 答案:ABDE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不履行合同意向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签订合同

D.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答案:BDE

5.《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有( )。 A.不得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B.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答案:BCDE

6.《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表述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各自义务后才能解除合同 B.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C.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按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E.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均不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CD

7.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合同终止。该合同终止的方式是( )。 A.免除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答案:C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8.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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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年,5年 B.2年,5年 C.1年,10年 D.2年,20年 答案:A

9.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 )。 A.违约方是否已经承担违约金 B.违约方是否已经赔偿损失 C.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 D.违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 答案:C

10.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 )。 A.补偿性 B.制裁性 C.对等性 D.合理性 答案:A

1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这两种违约责任( )。 A.只能选择其一 B.可合并使用

C.适用数值较大者 D.适用数值较小者 答案:A

12.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是合同的(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其他形式 D.特殊形式 答案:B

13.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放弃,( ) A.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 B.只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C.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D.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答案:C

14.在下列情况中下,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提供虚假情况

D.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答案:BCDE

1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中的( ),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出现表见代理情况 E.准备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ABC

16.合同是否无效的确认权归(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人民法院

C.当事人主管部门 D.仲裁机构

E.未违约的当事人一方 答案:BD

17.在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C.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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