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成本高,反之失信成本低收益大,也就造成一些中小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远比付出的代价大,从而出现了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现象。相比之下,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几项生效的信用管理法律。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育不完全
信用担保体系是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较快,近几年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相继出台了如《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和法规。因为信用担保是一项政策性和业余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目前普遍存在政府干预担保项目选择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选定担保项目,因而造成担保失误,代偿率较高,而且后续资金补充不足,银行方面也对担保机构失去了信心;另外因一些担保对象范围很宽,违规经营的现象大有存在;面对快速发展的担保行业,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才却相对缺少;
(四)中小企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缓慢
征信服务体系是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中介平台,是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功能的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都很不健全,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征信管理制度的缺失;2、已建立的制度滞后于业务水平的发挥;3、信用信息网络和动态建设没有建立起来,同时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障,信息的安全也很难有保障;4、征信工作没有实现商业化操作,信用获取成本高。因此这种现状造成了供需信息不通畅,不及时及有效性不足,在这种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的环境中,企业失信的成本依然很低。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创造中小企业信用环境
政府可通过发行建设基金形式,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吸引民间资金来投资,参与经济建设。针对个体投资风险大的特点,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由专业人才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将众多分散的民间资金集中起来,参与桥梁、道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
资。通过民间集资、项目包放、园区建设等多种渠道,让大量的民间资金浮出水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支持力度,把地方的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允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倡企业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将集资转变为入股,以增强企业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在登记规范的前提下成立专门的票据经纪公司,人民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从经纪公司筛选部分符合贴现和再贴现要求的票据,引导和规范民间票据市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收入差距、企业发展差距远较美国为甚。这就决定了政府更有必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保证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经验,应以法规形式对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将其在当地所吸收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当地融资,并以此作为考核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必要性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搭建中小企业信用平台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建立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征信中介机构。可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资源、信用标准等入手,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创办和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形成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成立系统的民间信用协会,提高民间信用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从加强行业自律入手,进一步规范民间信用行为,把本该属于民间行为的民间信用交给协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商、协调仲裁、公证、沟通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
设立与发展多层次的专业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微观基础,所有企业间的信用制约关系,首先是依赖每个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起来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一是加紧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政策,如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这是企业信用管理活动的保障基础;二是要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或职能,信用管理的职能集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于一体,从企业设立审批开始信用管理的职能要纳入公司章程;三是要有信用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尽量避免商业信用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秩序运行。
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从微观上形成对客户信用的软约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创造信用交易的竞争机制。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中小企业守信的根本保障。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的力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监督,即依靠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对自身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外部监督,即通过企业外部的力量实现监督职能。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家族制管理的特点短期内不会改变,所以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外部监督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建立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对契约责任的履行、市场制度的设计以及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守信者,为信用体制的确立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二是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建立媒体监督机制。通过新闻媒介加大对不讲诚信、恶意欺诈企业的曝光力度,将那些不讲商业道德的黑心商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可以广泛推广“失信中小企业黑名单”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失信中小企业的名单。三是充分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机制。充分借鉴国外建设企业征信行业的经验,通过立法手段要求和规范全社会所有中小企业从注册登记开始每月必须向征信管理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把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银行、企业、供应商、销售商和消费者自由查询数据库中所有征信数据。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失信惩罚力度
中小企业是否守信,不仅仅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监督机制,而且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和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信用惩罚机制,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就可能制假售假、投机取巧、不守信用。 中小企业信用惩罚机制必须具有“惩罚”功能,才能使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大于非法所得,从而达到惩戒失信的目的。这种失信惩罚机制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实行严厉的违约处罚制度。如可以考虑改革目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罚则与赔款罚则只能选一的条款,实行两者可并罚制度,加大合同当事人违约交易成本,减少违约概率。二是完善中小企业破产清偿制度。对一部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客户货款达到一定期限的中小企业,直接赋予中小企业外部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中企业不偿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条款要求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然后由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偿。三是建立失信者出局制度。凡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由全国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和信用部门实行信息共享,规定在相当长的一定时期内无论在全国的任何一个地方,当事人均不得再注册开办企业,也不得再成为另一个公司或企业的主要股东、董事、经理与监事。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时限是三年,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全球一体化条件下的企业信用建设,笔者认为还应适当延长。
六、结束语
中小企业信用问题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不断的摸索改革,并适应经济形势的需求,改变观念,开拓创新。只有政府、企业、全社会的通力配合与努力,中小企业才能真正受益,市场经济才能长期稳定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期,信用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必须强化信用意识,形成全社会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舆论环境,要坚决摒弃互补信任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市场经济信用观,使各经济主体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现行的企业代码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档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监督,把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和个人列到黑名单上,并对守信的行为大力进行正面宣传,使全民认识到诚实守信的意义,最终形成互守信用的好风气。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 82. [2]乔瑞.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现状调查.合作经济与科技[J]2011 (03) . [3]李秀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法律思考.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J]2011 (11) . [4]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J]2013 (05) . [5]王士伟.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今日科苑[J]201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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