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由于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 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十四条 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
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十六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臵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臵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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