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9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建成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列帐,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资助工程中心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为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业务和行业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和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并保证工程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工作或携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试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不断提高开放服务能力。工程中心实(试)验研究、检测服务及工程化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应主动加入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经常组织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
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适当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对评估较差的给予警告,同时暂停其科技项目申报、经费核拨;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承担项目因故中止的,依照宁科(2005)68号《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科[2002]115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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