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使用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数据检查,仔细分析检查结果,识别其中不符合规律和常理的数据,查找存在的数据问题。
第五章 数据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数据质量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至少包括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点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比率指标是:
1、信息采集率。已经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应用系统信息的比率。
2、信息采集准确率。录入应用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3、信息传输及时率。规定时期内传输的信息与检查期限内所有传输信息的比率。
4、信息处理率。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第二十九条 数量指标是指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四级:
1、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2、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3、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4、数据质量错误造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
第三十条 各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并报总行合规部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数据质量追究的原则 (一)“以谁的用户名录入,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生成或生成错误的; (二)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经营决策行为的及时性、正确性的; (四)因数据质量问题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五)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声誉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的数据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一)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即为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
(二)从数据库后台记录中确认的数据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三)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数据质量责任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二)二次以上发生同一或类似过错的; (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应用系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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