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仓库赁财务部门盖章的发货单提货联发货。
(4) 货物送达验收后,由客户负责人在送货单第一联上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私章交送货人(或司机)带回公司,由业务经办人确认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换回其填写的送货单第三联(送货单式样见附件一)
(5) 客户付款后,财务部门应开具正式发票给客户,如果货款分次结算,先由收款人给对方出临时收据,并注明发货单号码,待还清后,交回临时收据,再开正式发票给客户。
(6) 每一季度必须与客户核对一次帐目,核对后经盖章确认,由财务部保存。
第六条应收账款及票据管理规定
1、 营销部门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规定的收款日期为限,如超规定期限者,财务部即时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营销部主管核阅后督促加强催收。 2、 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 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之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 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询或财务部协办);
(5) 注意所收支票帐号与银行往来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
6
况(可直接向银行查询或财务部协办);
(6) 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消或更改;
(7)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涂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盖章印鉴;
(8) 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 注意支票是不已逾期,如有背书人,应提示支票背书日期;
(10) 有机会应通过其他客户了解目标客户的信用状况。 3、 本企业收受的支票应及时介入银行。
4、 所受支票已介入银行,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或换票时,营销部门应填写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名册准后,送财务部办理,营销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之,但仍将依上列规定办理。
5、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门,应设销售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售收入项下减除。
6、 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信证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处理对策。
7、 营销部门对退票申请案件送请财务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发票人及背书人的详细地址;
(2) 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及其业务情况和经济实力。
7
8、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回收时,应专安列送财务部,并附原呆帐(退票)处理报告存根联及各种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公安部门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传真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9、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七条问题帐款管理规定
1、 本规定所称的“问题帐款”是指本公司营销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2、 因销货发生的应收帐款,自产品发出(或发票开立)之日起,超过规定的赊销收款期限,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都,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3、“问题帐款”发生后,销售部门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程序呈请主管领导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4、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财务部门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由销售人员填写。
5、 相关部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主管领导共同商议,了解情况后拟定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签批,并应协助经办人处理。
6、 经批准后的报告,相关部门应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
8
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7、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相关单位主管或经办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8、 相关部门协助销售单位处理“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日起3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处理外,财务部应依下面条款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员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报总经理。
9、 各业务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应收帐款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销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明显不符合要求,属业务员疏忽,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经主管签证者,该主管应负连带赔偿售价或损失的20%,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100%(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10、
本制度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日”,如为票据未能兑
现,是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
9
外的原则,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日起。 11、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相关部门仍应寻
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日起五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给原经办人。 12、
相关部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
如情况紧急时,可由经办人以口头提请相关部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办手续。 13、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
者,除应负责全额赔偿责任外,相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1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