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征收新政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拆迁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了“征收”。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主要有四大不同:一、征收主体不同;二、法律关系不同;三、征收程序不同;四、强制模式不同。下面就新老政策的区别做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征收新政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是行政征收关系,与实施单位是委托关系。政府做征收主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征收新政将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强调补偿公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新政明确将公共利益分为六条,凡是符合这六条其中之一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 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政府作为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原拆迁条例中,“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被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征收新政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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