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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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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是否还需要

预缴增值税?

我单位是从事建筑安装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省外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足9万元的,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是否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答:山西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第十期)第四条解释,纳税人是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以增值税纳税主体来判定,也就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是否享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公告适用对象含所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解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即使季度销售额低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也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按纳税主体整体判断是否能够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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