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乡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我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畜禽散养户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宣传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畜禽养殖户做到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告知如下:
畜牧业生产效益在规模,成败在防疫。广大养殖户一定要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和猪瘟这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2、畜禽养殖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乡政府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4、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工作。
5、畜禽养殖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做好畜禽免疫工作的同时,做好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6、畜禽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畜禽养殖户有及时向所在村委会或乡动物防疫办公室报告养殖情况的义务。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造成重大疫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畜禽散养户对发病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应当做到不出售、不转运、不宰杀、不乱抛,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9、相关法律责任: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不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养殖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联 系 电 话: 05586821003 手 机: 13030680759
阜南县郜台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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