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的通知
索 引 号:530100-010502-20090616-0001 发布机构: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6-10
名 称: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的通知
文 号:昆发改价格〔2009〕525号
主 题 词:城市 基础设施 配套费 征收标准
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收取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二.执行收费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
三.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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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昆计价房〔2004〕17号)从2009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文中已明确的县所属乡镇按文件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其它县(市)区及乡镇仍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价〔2005〕351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收取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
六.执收单位应按文件规定时间,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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