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分部中所注明的直径、截面、长度或厚度均以设计尺寸为准。
5.本分部的圆柱、圆檩等圆形截面构件是直接采用原木加工考虑的,其余构件是按板枋材加工考虑的。
6.本分部定额中的拆换项目包括拆除、制作、安装全部内容;制安项目为维修、加固时新增加的木作,包括制作、安装内容。
7.本分部如使用旧木料的,人工乘以系数1.15,旧木料的用量按定额用量乘以系数1.2。
二、木楼地板:
1.木楼地板本身应为木结构件,并非木楼地板的装饰面层。
2.木楼地楞定额按中距500mm,断面50mm×180mm,每100m木地板的楞木长度按313.3m计算,如设计规定不同时,楞木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木地板厚度按25mm毛料计算,如设计规定厚度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其他工料不变。
三、木屋架:
1.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 2.屋架需刨光者,人工乘以系数1.15,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5。
四、各种柱、梁、枋项目综合考虑了其不同位置,采用卯榫连结。若使用箍头榫时,另行计算用工。
五、木檩条、支撑:
1.圆木檩条项目内已包括刨光工料,如设计规定檩条需滚圆取直时,其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5,人工乘以系数1.25。
2.搭拆临时支撑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的周转使用。
六、屋面板制作板材厚度按毛料计算,如厚度不同时,锯材按比例换算,其他不变。 七、穿逗排架项目适用于穿逗排架的柱(包括挂筒)、穿和挑。
八、本分部定额中的铁件、螺栓数量,如与设计不同时,按设计用量调整。损耗率为1%。
九、本章木结构的维修、加固所需脚手架按本册措施工程中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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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制安项目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木料以“m3”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垫木、风撑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均按竣工木材计算后并入相应的屋架内。与圆木屋架相连的挑檐木、风撑等如为方木时,应乘以系数1.563折合圆木,并入圆木屋架竣工木材材积内。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正屋架竣工材积内。
二、木柱、梁、枋、檩等以“m3”计算,以其长度乘以截面面积,长度和截面计算按下列规则:
1.圆柱形构件以其最大截面,矩形构件按矩形截面,多角形构件按多角型截面计算。 2.柱长按图示尺寸,有柱顶面(磉磴或连磉、软磉)由其上皮算至梁、枋或檩的下皮,套顶榫按实 长计入体积内。
3.梁、枋端头为半榫或银锭榫的,其长度算至柱中,透榫或箍头榫算至榫头外端。 三、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四、木檩条长度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搭接长度和搭角出头部分应计算在内。悬山出挑、歇山收山者,山面算至博风外皮,硬山算至排山梁架外皮,硬山搁檩者,算至山墙中心线。
五、屋面木基层工程量按斜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附墙烟囱、通风孔、通风帽底座、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的面积。天窗挑檐与屋面重叠部分另行计算,并入屋面木基层工程量内。
六、穿逗排架按排架的柱、挂筒、穿枋的竣工体积以“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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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设木支撑、木条杆按竣工材积以“m”计算。
八、铁夹板加固屋架节点、木夹板加固屋架节点按加固节点数量以“个”计算。 九、木檩条节点加固按加固节点数量以“个”计算。
E 金属构件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1.本分部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常用金属构件的维修、加固项目。 2.本分部定额中的拆换项目均包括拆除、制作、安装等全部内容。
3.金属构件的维修、加固机械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结合现有的施工机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二、制作、拆换、拼装说明:
1.金属构件维修、加固的制作、拆换、拼装中包括单件拼装的工料及机械台班和安装时所需的连接螺栓。金属构件维修、加固制作施工图中未注明的节点板、加强箍、内衬管和接头主材用量(钢板、型钢、圆钢)按实际用量计算,并入相应工程量内。
2.金属构件维修、加固系按铆焊综合考虑。本定额均按二级焊缝考虑。 3.钢筋混凝土柱间及钢筋混凝土屋架的钢支撑加固按本分部钢支撑项目计算。 4.金属加固构件指2m以内的短拉杆、加固柱头、梁头、檩条头、板头的铁件、扁钢连接件等。
5.轻钢加固构件项目为维修、加固时新增加的钢作,包括制作、安装内容。 6.人字屋架金属杆件的拆换项目不含杆件本身,仅指连接件。
7.烟囱紧固圈、垃圾道及垃圾门、垃圾箱、晒衣架、加工铁件等小型构件拆换,按其它钢构件拆换项目计算。
三、本分部定额项目中已包括了除锈、刷防锈底漆的工料在内。
四、本章金属构件维修、加固所需脚手架按本册措施工程中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型钢钢柱、钢梁、钢构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理论重量计算,钢板按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以单位理论重量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重量。
二、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内。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并入钢管柱工程量内。
三、圆钢拉杆按设计长度以理论重量计算。不扣除张紧螺栓中的间隙,螺帽、垫片按拉杆总量的5%计入工程量内,张紧螺栓不包括在定额内,应另按“个”单独计算其本身材料费。
F 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
说 明
一、瓦、型材屋面修补、拆换。
1.瓦屋面修补、拆换项目适用于小青瓦、平瓦、筒瓦、石棉水泥瓦等。
2.小青瓦屋面的盖瓦和底瓦以及素筒瓦屋面的底瓦均按一搭三编制;琉璃瓦屋面的底瓦按压六露四编制。若设计与本分部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3.本分部按采用不同楞距和不同脊高使用不同规格瓦件(见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规定)编制。若设计规定与本分部项目不同时,可以按瓦件损耗5%、脊损耗4%换算。
4.琉璃瓦拆换无论在混凝土板上铺还是在桷子上铺均执行本定额。 5.玻璃钢瓦屋面拆换铺在混凝土檩子上按铺在钢檩上项目计算。
6.瓦屋面翻盖、检漏、修补项目中均未包括添瓦量,若发生时按实际添瓦数量计算材料费。
7.本分部定额中的拆换项目均包括拆除、铺瓦等全部操作过程。 二、屋面、墙、地面防水层翻修、砍补。
1.适用于屋面、楼地面、墙基、墙身、地下室、构筑物、水池、水塔及室内厕所、浴室等平、立面防水的翻修、砍补。
2.屋面防水刚性层项目内已包括刷素水泥浆用量。
3.柔性防水层项目内包括搭接用量,未含附加层用量,发生时按实计算。
4.柔性防水层屋面翻修、砍补项目包括刷冷底子油,如设计要求不刷冷底子油时,应扣减项目中的冷底子油用量,并每10m扣减煤2.60kg、技工0.20工日。 5.防水层、屋面刚性层的找平及嵌缝未包括在项目内,应另行计算。
6.涂膜防水中的“二布三涂”或“一布二涂”是指涂料构成防水层数,并非指涂刷遍数。每一层“涂层”刷二遍至数遍不等,每一层不论刷几遍,项目不作调整。
三、保温、隔热层翻修、砍补。
1.保温层的保温材料配合比、标号如设计规定与项目不同时可以换算。 2.保温隔热工程翻修、砍补只包括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贴、铺刷,不包括隔气、防潮保护层或衬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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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分部单处防水层、保温、隔热层维修面积≤15 m的局部维修执行砍补项目,定额已包含拆除内容。屋面单处防水层、保温、隔热层维修面积>15 m的大面维修执行翻修项目,本章F.4、F.5节中凡未注明砍补的项目均为翻修项目,定额不包含拆除内容,另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中的拆除相应项目计算;墙面防水层、保温层的拆除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中的拆除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1。
五、防水层、保温、隔热层上部的装饰面层拆除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中的相应拆除项目计算。
六、防水层、保温、隔热层上部的装饰面层维修按本册装饰工程中相应规定的定额项目计算。
七、本分部维修项目所需脚手架按本册措施工程中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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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瓦、型材屋面修补、拆换。
1.瓦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也不增加面积;天窗出檐与屋面重叠部分的面积,应并入屋面工程量计算。
2.玻璃钢瓦屋面、金属压型钢板屋面、彩色涂层钢板屋面、阳光板屋面按实铺面积计算。
二、屋面、墙、地面防水层翻修、砍补。
1.屋面卷材、涂膜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面积;屋面女儿墙、山墙、天窗、变形缝、天沟等处的弯起部分应按图示尺寸(如图纸无规定时,女儿墙和缝弯起高度可按300mm、天窗可按500mm)计算,并入屋面工程量内。
2.屋面刚性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等所占面积。
3.地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0.3m的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
4.墙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墙基防水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乘以宽度计算。
6.变形缝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如内外双面填缝者,工程量按双面计算。 三、保温、隔热层翻修、砍补。
1.保温、隔热体的厚度按保温隔热材料净厚(不包括打底及胶结材料的厚度)计算。 2.屋面、天棚保温、隔热楼地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不扣除≤0.3 m孔洞、柱、垛所占面积。
3.保温隔热墙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外保温(板材),外墙内、外保温(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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