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人通[2006]3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
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离休费标准确所对应的职务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
副职490元,乡科级350元。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1、退休人员根据其现基本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分别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含合同制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2、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33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按150元的标准增加退职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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