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矿井排水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主排水系统应由主要排水设备、主要水泵房、管子道及主要水仓组成,系统必须完善齐备,主水泵房的排水管路不得安设在回风井筒中。与管子道相接的井筒必须有提升排水设备的设施。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应根据矿井正常涌水量计算确定,设有采区排水系统的,采区水仓有效容量应根据采区正常涌水量计算确定,并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下山采区必须有排水系统设施,下山距离较长时可分段设臵。大型矿井的采区水泵房宜参照井底主水泵房的标准设计。
第一百零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在主水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臵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采区最低处设臵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并由地面直接供电。
第十五节 煤炭分选加工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煤炭应根据煤质特征、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分选加工。对于稀缺煤种必须进行保护性加工利用;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
第一百零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矿井应落实与建设能力相同的选煤厂或加工设施,现有大型矿井没有选煤厂的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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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相同能力的选煤厂或加工设施。中型矿井应依托煤炭集运站或在适当位臵建设群矿型或中央型选煤厂或筛选厂。开采原煤全硫含量大于1.5%的矿井,均应建设配套选煤工程。
第一百零六条 选煤厂的建设规模及类型划分宜与矿井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型的选煤厂的服务年限应与矿井服务年限相一致,工作制度宜与矿井匹配。
第十六节 选煤方法与工艺
第一百零八条 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产品要求、生产成本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后确定。炼焦用煤、高炉喷吹用煤分选深度宜为0mm,化工及动力用煤分选深度可根据煤质情况、用户需求和综合效益论证后确定。选后产品的质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市场要求,稀缺煤种的灰分可高于其它煤种的灰分。
第一百零九条 矿井同时开采两层及两层以上的煤层、且煤质相差较大时,宜分装分运,并按目标用户要求进行分选和配煤。
第一百一十条 选煤厂应有完善的煤泥水处理设施,煤泥水和厂内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后循环使用,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
第十七节 原煤与产品的储装运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选煤厂应设原煤和产品储存设施,储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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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满足环保要求,储存容量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选煤厂选后产品应采用产品仓或全封闭式储煤场储存。产品储存形式和装车方式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运输量、运输方式及产品品种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应满足装车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炭外运宜设臵计量、取样和化验设施。
第十八节 矿井设备与装备选择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井的主要设备与装备选择应根据矿井地质开采条件、建设规模和自然条件,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高效、节能环保和标准化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新选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利用现有的高耗能设备应提出技术改造方案。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采煤、掘进、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和储装运等生产系统应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第十九节 提升设备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深、同时生产水平数、辅助提升要求、安全、有利加快建设速度及设备供应状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设备一般应按所担负的最终水平最大提升量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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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质量选择。
(二)斜井开拓应优先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
(三)条件适宜的立井,应优先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四)斜井运送人员,条件适宜时优先选择架空乘人器运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主提升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矿井工作制为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h进行选型计算。
(二)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设计。 (三)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煤炭,当无井底煤仓时,斜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还应与大巷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相匹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副提升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能满足矿井服务年限内最终生产水平的要求,原则上副井提升设备应能满足运送井下设备的最重部件需要,液压支架宜整体下放;多水平提升应按最终水平选择提升设备。主斜井不宜设辅助提升系统。
(二)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应超过40min,斜井不应超过60min。
(三)大中型矿井只设一套副提升设备时,应有故障应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提升设备选型计算及设备配臵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宜选用软起动、软停车装臵,并配臵各种保护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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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应满足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与提升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四)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五)提升设备的运行速度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规定。
(六)采用电力电子调速的提升系统升降大型设备时,不得通过降低提升速度确定电动机容量。
(七)新设计的矿井提升机严禁选用块式制动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电动机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传动及其供电和控制系统,应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和电机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摩擦式提升机宜选用电力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直流传动系统。
(三)斜井提升宜选用交流电动机传动系统;交流调速系统应选能量回馈型(带回馈单元)四象限变频传动装臵;新建矿井不得采用交流绕线电机串电阻调速方式。
(四)井下提升电动机及其供配电电控设备选择,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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