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管理人印章、账户和档案等,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5条 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
5.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5.2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4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5.5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5.6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5.7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团队有要求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第6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6.1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6.2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减少共益债务。
6.3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6.4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6.5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7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7.1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7.3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9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
9.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9.2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9.3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10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
10.1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0.2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
10.3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10.4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第11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1.1.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11.1.2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11.2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1.2.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11.2.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1.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11.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11.2.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11.2.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11.2.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1.2.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11.2.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1.2.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2.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2.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3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11.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11.6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 11.7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可以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1.8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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