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发生了,由于水情复杂,加上学生们体力不支,最终搭起的人梯被冲垮了,很多学生落入江中。情况危急,岸边的同学们大声呼救。这时,正在附近的冬泳队队员闻声赶来,相继从水中救起6名大学生,而年仅19岁的陈及时、何东旭、方招等3人却消失在湍急的江水中。
经过紧急搜救,三名同学的遗体先后被打捞上来。大学生、冬泳队员救人的英雄事迹很快传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问题:
1.三位正值青春年华的大一学生用三条命换回两条正待成长的儿童的性命,有人认为不值,你怎么看?(7分)
1.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不能简单的用数学的方式进行计算比较。(2分)大学生勇救落水儿童的行为所体现出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也是值得我们当今社会充分肯定和大力弘扬的高贵品质。这种精神是无价的。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的。(5分)
2.如何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结合材料和实际,谈谈一个人应该怎样活
着才有意义?(8分)
(1)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不在于生命的长短、不在于财富的多
寡、也不在于地位的高低,而在于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面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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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过劳动对社会、他人作出的贡献的大小,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3分)
(2)人生是短暂的,在短暂的一生中,只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把握好人生的航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能力做一些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事情,那么,这样的人生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生。(3分)
(3)结合材料和实际。(2分) 材料二:大学生求职遭遇信用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近20名应届毕业生的一次求职经历让人哭笑不得。他们一同前往北京一家杂志社应聘,刚一见面接待人员就告诉他们,如想解决户口或签订协议书,每人均需缴纳1万元押金,否则没有任何商谈余地。不少学生感到困惑:“我们又没有违约,为何未拿一分钱工资就要先上缴一笔巨款?”对尚无经济收入的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招聘单位解释:实属迫不得已。
中关村的那家研究所的有关负责人称:“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招聘和岗前培训,可当我们要真正使用人才时,他们却这山望着那山高,全当我们这儿是实习培训基地了!” 中关村另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介绍:“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经验,更有甚者,还携走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现在的大学毕业生说走就走,没有一点信用观念。我们只不过是提前防范,进行自我保护罢了。” 供需双方的互相猜忌、提防,最终造成了一种“双输”的结局,用人单位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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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们都只好退而求其次。这位负责人说,造成这种“双输”格局的真正原因,是招聘、应聘双方信用的缺失。现在确有为数不少的毕业生信誉度极低,他们仅仅为了户口和分房,一旦两者到手,随即离职而去。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不履行承诺,不退还抵押金。你我都不恪守诺言,于是双方就处在一种“你对付我,我对付你”的敌对状态。有专家指出,现在是一个“信用抵万金”的社会。“爱信用如爱眼珠”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没有信用,将一事无成。
——摘自 《中国青年报》
问题:
1.“没有信用,将一事无成。”你赞同这一观点吗?为什么?(7分)
(1)赞同。(2分)
(2)因为,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而且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人无诚信无法立足,商无诚信不能久富。(2分)对于大学生而言,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诚信也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因此,“没有信用,将一事无成。”(3分)
2.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大学生应怎样树立诚信品质?(8分) (1)从大学生自身而言,首先应加强诚信建设的自觉性。(1分)其次,要借鉴历史上各种积极、有效的提高自身修养的方法: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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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并重,其二,省察克制,其三,慎独,其四,积善成德,其五,知行统一。(2分)最后,要自觉向诚信模范学习。(1分)
(2)从社会环境而言,健全法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不诚信现象的惩罚力度。(2分) (3)结合自身实际。(2分)
五、案例分析(共15分,每小题分标在小题后) 得分: 分
案例一: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问题:
1.超市员工侵犯了钱某的何种权利?(3分) 1.超市员工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3分)
2.钱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与超市的争议?(4分) 2.钱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超市的争议: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分)
案例二:李某持三角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李某三角刀,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头部着地,立即昏迷。为了发泄心头愤怒,王某随后持刀将李某杀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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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将李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昏迷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4分)
1.属于正当防卫(1分)。因为宋某持刀抢劫王某财物行为是不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王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将宋某推倒在地,使宋某昏迷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3分)
2.王某持刀将李某杀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分)
2.此行为是故意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1分)因为此时宋某已昏迷,不法行为已不存在,王某出于泄愤持刀杀死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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